台湾合会经验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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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合会经验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中罾囊村经蒲 台湾合会经验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萧芍芳 内容提要:地下金融是中国大陆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门话题,而台湾地区通过立法在引导合会向健 康方向发展,依法保护合会投资者利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几个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 了一定成效,这些经验对中国大陆解决当前地下合会问题具有启示意义,值得借鉴和吸取. 关键词:台湾合会法制融资 ))))))))))))))))))))))))))))))))) 合会,又称”义会”,”标会”,”摇会”,”抬会”,”互助会”,”帮会”,”呈会”,”成会”,”跟会”,”搭会” 等等,是长期流传于中国农村的民间储蓄,融资和经济互助组织.合会的英文名称为”Rotating SavingsandCreditAssociation”,即”ROSCA”,意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这个释义可谓言简意 赅.合会大约起源于唐宋时期的庙会活动,在中国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日本,印度,韩国,东南 亚和欧美国家都曾经不同程度地存在过这种民间金融组织.自20世纪8O年代以来,由粤,闽等地 发端,中国大陆各地先后兴起各种形式的合会,近几年来合会发展速度尤其迅猛.2005年1月,花 旗银行发布报告称,从2004年5月到1O月,中国国内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中新 网,2005年1月20日).而据中央财经大学李建军(2004)组织的调查测算,中国地下信贷规模为 7400亿8300亿元.”地下金融”成为当前中国一个值得关注的热门话题.民间金融发展到如此 火热的程度,自有它生存的气候和土壤.这种合会同时具有创新性和破坏性,它既有济急,互助,储 蓄的正面价值,又会导致诸如倒会,高利贷等社会问题,并且极易成为滋生金融犯罪的土壤.因此, 单纯的”堵”或”疏”都不是上策,合理的方法是”堵”,”疏”并用.对于像那些打着合会旗号从事洗 钱,非法炒汇,赌博等犯罪活动的,应该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而对于民间储蓄和借贷,中小企业融资 行为,则应该予以积极引导.台湾地区也曾经历过合会给社会带来的动荡和痛苦,但通过立法将合 会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比较妥善地解决了中小 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些经验对中国大陆解决地下合会问题具有启示意义,值得借鉴和吸取. 一 ,为合会进行法律定性,实现合会契约法典化 在为合会立法之前,台湾处理合会纠纷是根据民间习惯.台湾”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 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二条规定:”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 良风俗者为限.”台湾”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所谓合会,是会首与会员之间所订立的契 约,会员与会员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存在.首期合会资金由会首取得,其余各期由得标会员取得.合 会定期开标,以标金(会息)高者为得标,会员在得标之后,其他会员及会首必须交付会款,自第二期 起该得标会员即丧失投标权利,而必须依其得标所定之标金交付会款于会首,再由会首转交给该期 得标会员.依此类推,直至合会所有期数完成为止.在合会发生纠纷时,司法实务界都援用判例确 ? 68? 台湾合会经验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定的合会契约要旨来解决有关合会问题①.《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将”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附于”民法”有关条文之后.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合会契约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仅能依据各 地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来解决合会的法律关系,因此,合会纠纷始终不断,给社会民众带来各种动 荡不安和痛苦. 有鉴于此,1985年3月23日,台湾立法界人士便提请讨论在”民法”的”债编”各论中增列有关 民间合会的条款.1999年4月20日,在台湾”民法”的”债编”中增订第十九节之一”合会”,从而将 民间习惯法典化.该法律自2000年5月5日开始实施.与此前系列判例相比,该法律在以下几个 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第一,给予合会,合会金,会款以法律定义,确定了合会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修正后的台湾”民法”第七百零九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称合会者,谓由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互 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之契约.其仅由会首与会员为约定者,亦成立合会.前项合会金,系指会 首及会员应交付之全部会款.会款得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这就表明,合会的法律关系不仅存在 于会首与会员之间,而且会员与会员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每一个合会参与人都要相互承担权利和 义务.第二,对会首及会员的资格进行限制,规定会首和会员都”必须以自然人为限”(“民法”第七 百零九条之二),将法人排除在合会之外,这就避免了某些公司的不良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组织合 会,借机诈骗钱财,然后再恶意倒会,使会员无法求诉的弊端.第三,制定了合会运作规则.”民法” 对诸如订立会单,记载事项,保存方式,标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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