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社会保险培训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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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   2、失业社会保险的待遇 (1)确立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该高于失业前的工资标准;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低于,甚至不宜等于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2)失业保险的支出项目 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失业社会保险的申领条件 (1)申领手续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申领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社会保险 一、失业和失业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 1、失业的概念和失业人员的界定 (1)失业的概念 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 (2)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 二是具有劳动能力; 三是愿意工作; 四是没有工作; 五是虽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衡量失业的指标 衡量失业的状况用失业率来表示,失业率是失业人口占社会劳动力人口的比率。失业率高说明失业问题严重,否则相反。在西方国家,当失业率为4%-5%时,则视为实现了充分就业,适度失业率是调节劳动供给的蓄水池。 失业率 失业人数 从业人数+失业人数 X 100% = 解决失业问题的对策 失业救助 失业保险 以工代赈 开展就业服务 开展职业教育 2、失业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含义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社会保险有何作用? 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起,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 失业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再就业服务,失业保险是一种竞争与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的目的 现金给付 提供求职的缓冲时间 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3、失业社会保险的产生 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第一次将失业保险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范畴; 到1940年,有2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到1985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增至40个; 我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就业保障制度到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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