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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 的主观恶性就相对于收受来说要大一些,在法院量刑上也有所体现。 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都是利益,均能满足人的需要。财产性利益也是物质利益,与财物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实质并无根本区别。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也是人的某种本能需要,作为贿赂的标的它就从单纯的行为中超脱出来,有了明确的目的,背后隐藏着利益的交换。经营者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用何种手段,无论贿赂的标的是金钱还是物品抑或是色情,目的都是为了投对方所好,以促成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更是现在激烈的商战中被经营者惯用的手段,而且行之有效。就当前贿赂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考虑,凡是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一切利益,如安排子女就学就业、解决招工指标、提供色情服务等均应视为贿赂。 性贿赂犯罪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难题:其一、“性”无法量化,很难作为量刑的根据。我们认为,可以根据行为人接受该非财产性利益而使他人支付的金钱为标准,或者根据行为人接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次数为标准,或者以给国家、企业财产带来的损失为标准,考虑其犯罪情节,综合认定。其二、取证难。事后很难留下有力物证,即使留下痕迹,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辅助证明,也很难与男女关系生活作风问题相区分。对此,我们只能由危害结果出发,顺藤摸瓜,查找证人、证据。 “主观要件说”,即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无论受贿还是索贿,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目的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首先,本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行为人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受双方各有利益牺牲,各取所需,受贿人必然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条件收受财物,行贿人必然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目的。如果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视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那么,受贿既遂就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行为;但本罪刑法只以贪赃为既遂,是否枉法并非必要条件,无论谋利行为是否实施,利益是否谋取。 可以总结出,“为他人谋利”分三种情况:1、已经为他人取得了利益。2、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利,但还未谋得。3、虽未着手,但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许诺过(应与以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为手段的诈骗相区别,行为人的手段是永远不会付诸实践的,也从来没有意向真实地付诸实践,只为骗取对方的信任。不完全具备商业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只能定性为诈骗罪),并不必要付诸行动。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006年12月某11日,杭州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报案称:2006年10月11日,公司安排业务员陈某,到甲公司收取业务费534元现金,到乙公司收取乙公司委托速递公司发往广东的电子设备配件3件,价值3万余元,货物和现金均应在当天交回速递公司,陈某收取现金和货物后却没有返回公司,手机关机,连人带货下落不明,速递公司遂控告其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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