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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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一节 刑事赔偿概述 第二节 检察院刑事赔偿程序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实现 第一节 刑事赔偿概述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刑事赔偿∈司法赔偿∈国家赔偿 它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经济赔偿的制度。 二、检察院刑事赔偿的特点 (一)检察院履行赔偿义务 (二)检察院刑事赔偿范围具有确定性 ( ) (三)检察院赔偿程序具有特殊性 先向( )申请;不服处理决定的( );仍不服( ) 三、检察院刑事赔偿的条件 (一)主体要件 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要件 刑事赔偿责任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要件 必须有现实的、直接的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要件 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四、检察院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 1.列举方式:( ) 2.遵循原则:( ) 五、检察院刑事赔偿范围 1.错误拘留 2.错误逮捕 3.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扣、冻结、追缴等措施 6.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六、检察院刑事赔偿范围的排除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等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一)无罪羁押判刑赔偿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第二节 检察院刑事赔偿程序 一、特点: 1.只能单独提出请求;有例外:( ) 2.司法赔偿最终解决机关是法院 3.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终局决定适用的是非诉程序 二、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有权请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三、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上:侵权机关即赔偿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5、三种案件法院和作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四、刑事赔偿程序 (一)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 (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三)赔偿复议程序 (四)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五)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实现 一、赔偿方式 (一)赔偿方式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二、赔偿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的计算标准。 (1)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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