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的背景-作用-意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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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例 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背景 一)、城市的发展与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蓬勃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剧,城市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愈来愈重视城市建设。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500多亿元,建成一大批与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供水、排水、煤气、热力、道路,桥梁、公交,园林、环卫和城市防灾等设施;《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改变过去“市长管生产、厂长管社会”的状况。 二)、城市规划的任务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我国现代城市规划事业是在50年代初期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发展起来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共有150个城市编制了城市规划。西安、兰州,包头、洛阳,成都、太原、株洲、大同等一批重点城市,随着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迅速兴起,按照规划初步形成了城市的框架,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城市规划法》的制定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驾驭整个城市建没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年来,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没有城市规划或不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状况,日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才能保证城市的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要求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并确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使城市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职能。 搞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规划立法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在实施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例如英国颁布了《城乡规划法》;日本颁布了《都市计划法》;波兰颁布了《城乡规划法》;苏联颁布了《城市规划与修建法规》;法国颁布了《城镇规划与住房规范》等。我国台湾省也早就有了《都市计画法》,并作过多次修订。 可见,制定《城市规划法》不仅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迫切需要,也适应了世界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四)、城市规划法的立法背景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立法工作。 1978年,粉碎“四人帮”不久,中央就召开了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并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尽快结束“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混乱状况,加强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全面总结、部署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并讨论了于1979年着手起草的《城市规划法》(草案)。 同年12月,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并要求尽快将《城市规划法》(草案)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报请国家批准实行。随后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于1982年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城市规划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1983年12月,国务院在讨论《城市规划法》(送审稿)时,鉴于当时城市各项改革工作刚刚起步,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管理体制有待通过实践进一步理顺,决定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付诸实施。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城市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1986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全议的代表又提出尽快制定《城市规划法》的议案和建议,并迅速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立即全力以赴组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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