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婚姻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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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论违法婚姻的效力 摘要: 婚姻法颁布实施已经经过了很多年,结婚制度也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实际生活中法律规范并不能得到有效统一的遵守。违法婚姻大量存在,尤其是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这一现象的出现固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但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处理违法婚姻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前一直是个难于操作的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里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该制度仍须继续完善。本文即从违法婚姻无效的认定、违法婚姻可撤销的认定和违法婚姻效力补正方面谈起。 关键词: 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事实婚姻 我们每个人都是以家庭为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家庭的组成是以婚姻的缔结为前提的。可以说一个合法缔结的婚姻是我们婚姻家庭幸福生活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婚姻的合法性往往遭到人们认识上的忽视和行动上的背离,以致存在大量的违法婚姻,尤其是偏远或农村地区现象就更为突出。实际上,法律所确认的模式并不能得到广泛、有效、统一的遵守。 顾名思义,违法婚姻就是不合法的婚姻,它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违反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行为。 宋凯楚.违法婚姻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违法的婚姻往往是在成立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它通常表现为婚姻当事人之间对外以夫妻相称,对内又以夫妻相待,事实上也存在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往往不知其违反法定结婚要件而公认其为夫妻关系。在法学中素有“合法行为产生法律效果—认可;违法行为产生法律效果—违反法律而不予认可并且还要制裁”这样的原理。 宋凯楚.违法婚姻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 张根大.法律效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17 在司法实践中,由违法婚姻引起的婚姻纠纷在整个婚姻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对于这些违法婚姻是不能简单以离婚程序来解决的。尽管法条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然而法条之间并不能统一协调,在实际办案中是难于操作的。尽快完善制度上的缺陷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一 、违法婚姻无效的认定 无效婚姻起源于古代法。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的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不认其为正式婚姻。依照传统的亲属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无效制度滥觞于欧洲中世纪寺院法全盛的时代。那时基督教本着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一定理由,经教会当局宣告其婚姻无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当时婚姻无效制度和别居制度一样,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的。 现在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效力。 汪萍.婚姻家庭法.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81 汪萍.婚姻家庭法.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81 (一)违法婚姻无效认定的原因 婚姻无效是基于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违背而产生的。婚姻无效有其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不具备上述任一原因者,则不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婚姻无效时并非具有上述四种法定事由就可宣告其无效,应着眼于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现阶段仍客观存在的情形。以疾病为例,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然事实上已经存在夫妻关系,并且婚后已经治愈的就不能再认定其婚姻无效;再以年龄来说,如果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具已达法定婚龄则不能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做出无效认定。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的范畴,不能用以前的无效事由来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解释(一)》)根据其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承认此领域内阻却事由的存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即由于阻却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根据《解释(一)》第8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 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己发生了变化,这种无效婚姻已经演变成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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