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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法律學報第二期
1~56 頁 2004 年 12 月
玄奘大學法律學院
策略聯盟倫理之研究
林吉鶴*
目 次
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二、研究範圍
三、策略聯盟的定義
四、策略聯盟文獻舉例
貳、策略聯盟倫理之法令規定
一、策略聯盟之基本倫理條件
二、主策略聯盟群體之優惠措施
參、策略聯盟倫理之條款規定
一、策略聯盟倫理
二、聯盟群體成員之義務
三、主聯盟群體之優惠措施
四、策略聯盟之型態
肆、策略聯盟倫理之實務運作
一、基本策略聯盟倫理
二、策略聯盟倫理之差異
三、策略聯盟倫理實務
伍、結語
關鍵詞:策略聯盟、策略聯盟倫理、聯盟群體、社會福利、修心養性
投稿日期: 93.09.06 審稿通過日期:A 93.10.28 B 93.10.31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作者感恩審查委員所提供之寶貴意見。
1
玄奘法律學報第二期
摘 要
策略聯盟因擁有資源之差異,自然形成「主聯盟群體」與「聯盟群體成員」。「主聯盟群體」提供某一較多資源作為優惠,可能易於促成策略聯盟,但仍並不易永續。為了讓策略聯盟持續生存,進而優質發展,主策略聯盟群體可能須要負擔更多的不利益與更低下的心態地位;換言之,主策略聯盟群體可能要嚴守與各聯盟群體成員相當不同的策略聯盟倫理不可。本文擬從台灣本土法令規章與實務運作等兩個角度談論策略聯盟倫理。
在法令規章上,可從整體法規與個別條款觀之。自整體法規觀之,法令大多規定主聯盟群體要求各聯盟群體成員設置軟硬體設施、配合作業、且由主聯盟群體評估得否成為聯盟群體成員,縱主聯盟群體提供優惠措施,也是基於主聯盟群體之利益作考量,其在地位上明顯屬於「不對等聯盟」。自個別條款觀之,法令除規範多數不對等條款之外,尚有部分條款留有對等聯盟之空間,且可歸納出六個倫理原則:誠實及信用原則、合理可行原則、對等互惠原則、不得重覆參與原則、公平供應及交易原則、非排他原則。
在實務運作上,運用質性研究法進行深度訪談,而歸納出七個倫理原則:內觀原則、整體原則、責任原則、發心原則、忠誠原則、眾生福利分配原則、永續原則。又主聯盟群體想要永續做好策略聯盟,至少主聯盟群體應堅守「使命原則、感恩原則、眾心原則、因果原則」,且應以大無畏心捨棄「差別原則、競逐原則、善行原則、權益原則」。在實務調查過程中又發現主聯盟群體應把握下列原則:了脫生死原則、一口灶原則、救急救難原則、眾生立場原則、聯盟專業原則、發善心原則。
總之,法律上所規範之策略聯盟倫理,著重在經濟上、社會上、文化上之共同利益,實務上運作之策略聯盟倫理郤有廣義狹義之分。最狹義者係指「產銷聯盟倫理」,最廣義者則指「善心聯盟倫理」。策略聯盟若能專注於聯盟「發善心的人」發揚倫理理念,則更能饒益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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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聯盟倫理之研究
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人類潮流走向「合作」的趨勢,策略聯盟於焉產生。1 策略聯盟屬於企業
上重大影響企業人權益或企業價格之重大訊息或事項2 ,故策略聯盟可能易於
形成,但並不易永續。3較有可能促成策略聯盟、或聯盟群體成員欲聯盟的對
象,在實務上屬於擁有「人力、物力、財力、資訊力或勢力等資源之一」較多
之強勢群體(包括單位或團體)4,故策略聯盟群體在事實上係立於不平等之
地位。較為強勢之群體,有能力提供較多的優惠措施,才有可能吸引策略聯盟
群體成員持續加入;然一旦優惠措施動搖或停擺,策略聯盟很可能隨即瓦解。
何況縱屬地位相當之對等聯盟群體,在有些情況下,各策略聯盟群體成員仍須
1 2002 年歐盟「國際社會經濟會議」之意義與啟示:(1)透過公民社會組織與政府各種機能,以增進公民與公共政策機構的相近性(proximity)。(2)定義有效的運作工具,以便於社會中弱勢群體、無特權的群體置入(insertion)社會中。(3)草擬全國性的就業行動計劃(NAPS)與全國性整合行動之計劃,並逐漸達成就業目標。(4)在福利國家中,改善社會保護與堅固性,歐洲領導的目標,乃根據建立經濟發展之社會性平等而完成,因此,亟需在公共機構、社會、經濟機構間的同心協力,在歐盟及其會員國中,有義務於積極找尋有組織的公民社會的意涵,這種有組織的公民社會則以合作社會的責任方式貢獻於公平與社會之對等力量的達成。
2 策略聯盟屬於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重大影響之事項(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民國 91 年 3 月 25 日修正),屬於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民國 93 年 2 月 27 日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民國 93 年 5 月 13 日修正)或上櫃公司主動提供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動查證之重大訊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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