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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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 ☆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共同故意:每一行为人对其加害行为都存在个别认识的故意,而且行为人相互之间还存在必要的共谋。 共同过失:数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但均有回避损害的自信。 部分人共同故意、部分人共同过失 案例: 数人对某屋纵火,虽不知屋中有人,仍须就该人的伤害或死亡负责,因受害人死伤乃纵火行为的客观结果,自应归责于对纵火行为具有共同故意的纵火人。(共同故意) 甲乙共抬重物登高,甲担心重物坠落伤人,而向乙流露担心;乙自信不致坠落,而与甲交流自信;甲乙均因交流增强自信,继续抬行。结果捆绑重物的绳索因磨损断裂,导致重物坠落伤人。(共同过失)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指多数侵权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 直接结合即指数人的行为密切关联,作为一个整体导致损害的方式。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不可或缺的,且无法比较其原因力大小。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复数性 加害人须是二人或是二人以上; 各行为人均应当具有相应的侵权责任能力; 自然人、法人;均为独立责任主体 (非替代关系) (二)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三)结果的统一性 案例: 案例一:甲、乙共谋飞车抢夺,甲驾驶摩托车驶过丙身旁,乘坐在后座的乙抢走丙的坤包,顺手拽下丙的耳环,致丙耳垂撕裂。甲乙对丙之身体伤害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甲乙相约在城市公路上飚车,甲乙均知该行为违法,且均知道其可能危害交通安全,但仍各逞意气,违章飚车,致甲车与丙车相撞,造成丙车损坏及人员受伤。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 (一)“共同正犯” 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 (二)教唆者、帮助者 (三)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 FORWORD [案例] 甲有鱼塘,常被贼人光顾,乙友得知,即建议设陷阱若干,甲犹豫,友称为捉贼人,并无违法。甲依计而行,挖陷阱十余。同乡丙时日到鱼塘取水,中伏而伤。诉求甲赔偿,法院人乙构成教唆,追加乙为共同被告。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教导或策划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2、帮助是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供援助,为具体侵权行为的实施创造必要条件的行为。 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规定: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在一般情况下,为共同侵权人,2)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教唆人或帮助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不是共同侵权,由侵权人独立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9条有不同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某为年满16周岁的精神病人。某日,年满23岁的田某逗徐某玩,让其拿石头砸人。徐某捡起一块石头向身边的王某砸去,致其头部受伤,缝合3针,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2170元。王某出院后,拿着医疗费单据找徐某的父母和田某要求赔偿时遭到拒绝。王某将田某和徐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法院判决田某赔偿王某1519元,徐某的父母赔偿王某651元。 问: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BACK 四、受害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与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请求 法理:依连带责任的原理,被侵权人向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主张全部赔偿,他也可以获得全部赔偿;即使被侵权人在诉讼中对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请求,他也可以从剩余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处得到全部赔偿。剩下的只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被侵权人 侵权人A 侵权人C 侵权人B 被侵权人享有请求选择权以及连带责任请求权,侵权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追偿 追偿 追偿 请求 请求 请求 实务问题:被侵权人只对部分共同侵权人 主张赔偿时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 * 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人作为共同被告;(否定了权利人的请求选择权) * 放弃对部分人的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的部分被告应当承担的部分赔偿数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剥夺了被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权) 责任范围难确定的,推定为同等责任。(否定了连带责任的原理) 《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来是否仍然有效,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断。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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