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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思考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虽不到一年时间,但其对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已有明显表现。但同时,作为一部新颁布的法律,社会上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认识、了解还很不到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法律效力的发挥。 保障职业卫生和生命健康,是每一位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为让《职业病防治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保护神”,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决定在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此,本刊自今日起推出“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思考”系列报道,对当前职业病防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有关各方特别是企业的关注。 ■危害严重的职业病恶性事故都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防治职业病,是用人单位无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贯穿于企业筹建、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一起赔偿金额仅为3927元的索赔案,却在华中地区最大的城市武汉引起广泛关注,因为这是该市首例职业病索赔案。 曹冬明是武汉鹦鹉磁带厂的职工,自1975年进厂后,与有毒溶液接触了11年,对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曹冬明认真研读后才发现可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去年9月24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作出判决:武汉鹦鹉磁带厂赔偿原告曹冬明3927元,并报销其医药费。 据悉,曹冬明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认为赔偿额太少。但卫生系统业内人士却备受鼓舞,认为案件胜诉本身就已意义重大,因为它对长期忽视职业危害的厂家发出警告,谁再忽视工人健康,谁就可能成为被告。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重大的职业病恶性事故被曝光,职业病危害及我国不容乐观的职业病防治现状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有关部门和专家在调研后却发现,造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恶性事故都有着共同的特点: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工作场所条件差,缺乏职业防护设施;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范围和危害缺乏必要的认识和重视,防范意识差;忽视职业病防治,没有实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一句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知道,《职业病防治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有四方面的法律义务,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危害告知”的义务;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义务;违反法律后承担责任的义务。也就是说,防治职业病,是用人单位无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且这一责任和义务始终贯穿于企业筹建、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但事实上,用人单位在履行防治职业病法律和义务方面的表现令人堪忧。去年9月,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督查组到温州、晋江等市的一些鞋革类私营企业进行实地督查,结果发现,大多数企业根本没有尽到职业危害告知的责任,如劳动合同中没有危害告知和如何给工人提供有效防护等内容;一些企业尽管在作业场所贴了警示说明,但没有按要求写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至于对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更谈不上。 而且,不仅工人对职业病防治缺乏常识,不少企业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常识也是一问三不知。督查组发现大部分企业在新建厂房时没有做前期预防工作,便问:“建厂房时是否考虑过朝向和风向问题?”老板却回答:“当然考虑了,请风水先生看过了。”令人哭笑不得。更有小部分用人单位尽管明白企业生产有职业危害,却出于趋利心理而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对于上述种种现象,有关人士呼吁,当务之急是加大执法力度,让用人单位切实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在《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之前,由于缺乏明确而规范的法律保护和严格的赔偿制度,对用人单位的惩治难以到位,不少用人单位甚至由此钻空子而“明知故犯”。如今,法律利剑在手,再不下定决心斩断职业病危害这一罪恶之手,无疑是对法律威严的亵渎,是对神圣生命的亵渎。 “保障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责任”,“防治职业病,责任在企业”,是将于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宣传用语。使这些口号真正成为行动的信条,用人单位责无旁贷。
健康,基于发展的需要 ■把职业病防治跟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既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也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今年1月,由卫生部等国家9个部门组成的联合督察组,就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赴江苏、上海、广东等8个省区市抽查,发现一个现象:越是经济发达地区或是运行良好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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