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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卫生部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定》介绍;;放射诊疗准入管理
放射诊疗设备检测
许可审查与发证
诊疗项目登记
放射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患者 工作人员 公众;;;;;;;;;;;;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分级管理;;;;几点讨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解 析;引言;法规演进;一、修订原因及必要性;1、依据的上位法规已经废止,需制定适应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章;2、与当前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相适应;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突出的薄弱环节 ;二、法律依据;1.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危害属于较严重的职业危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往往使大范围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安定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作出了特殊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三、主要内容及说明;放射工作单位;第三条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的原则,规定本办法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52号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1.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GB18871,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从业条件。
第六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单位及时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记载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部门 ;本办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IAEA的建议,强调:
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的责任主体为放射工作单位
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有关培训义务,以及培训时间、周期、档案管理、培训单位、实施、考核与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2.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放射工作单位的责任;(2)放射工作人员的责任;3.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检查和医学救治方面放射工作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
第十八条:上岗前
第十九条:在岗期间
第二十条:离岗时
第二十一条:应急/事故;;检查周期;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应是医疗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应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规定。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保存期限为终生,
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九条依据《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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