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doc

  1. 1、本文档共4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王治阳等诉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社区二组 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分配案 问题提示: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是什么?是迁入户口,还是参加集体动?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王治阳、李中碧(系王治阳之妻)、王春燕(系王治阳之女)、王川(系王治阳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社区二组。 原告王治阳、李中碧、王春燕及王川诉称:王治阳于1968年随祖母蔡全珍、,母亲代淑云从原大足县城东乡上游村三队迁入原城东乡红旗大队二队(即现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社区二组)居住,生活至今,l981年,王治阳与李中碧结婚,同年李中碧将户Ll人户报恩二组。1982年5月25日婚生一女取名为王春燕,l984年9月28日婚生一子取名王川,均落户该组并成为该组的常住农业户口。1975年小春后,因个人恩怨,报恩二组便无正当理由不分配粮食给王治阳一家,又不分土地给王治阳一家。现被告所有土地自1987年后被政府陆续征用,自四原告人户该组后,每人累计应分得土地安置补偿费21 018元,但被告报恩二组拒不将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分给王治阳一家,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给付四原告土地安置补偿费共计84072元。 被告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社区二组(下称报恩二组)辩称:原告要求与被告所在社余成员享有平等权的请求于法元据,被告提供的正式材料、粮油定购花名表、记账凭证、分配名单、农业税、教育附加费、公路集资款等依据证明了原告家实为被告单位空头户口,没有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也从未承包自留土、Ih留山,也没有参加过集体劳动,分过口粮。因此,四原告根本不是被告单位实质农户,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原告要求享有平等权利的理由不成立。同 时原告对于2001年7月以前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另外,四原告要求分得土地安置补偿费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何次因征地农转非的,故不属重庆市人民政府55号令规定安置对象。另原告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四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大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王治阳原系原大足县城东公社上游大队三生产队村民。l968年,王治阳和其弟王治光与其祖母蔡全珍、母亲代淑云、姐王治碧、王治荣、王治英及七叔娘谭贵贞,从出生地原大足县城东公社上游大队第三生产队迁入原城东公社红旗大队第二生产队(即现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社区二组)。之后,王治阳及家人便一直生活在报恩二组。在诉讼中,报恩二组陈述,王治阳一家自1968年户口迁入至l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农业合作社期间,从未参加过集体劳动挣取工分,也未从生产队分取过口粮。王治阳等予以否认,认为从l968年至l975年期间参与过生产队集体劳动并分过 口粮。1975年因与当时的生产队长发生矛盾而被剥夺了参与集体劳动和分口粮的权利。由于年代久远,双方对各自的说法都未提供相应的证据;1982年,报恩二组按国家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至今,原告王治阳全家一直没有分配承包地和自留地,以经营他业维持生计。 原告王治阳于l981年与原告李中碧结婚,同年李中碧的户口从原大足县城南乡关丰一组迁入报恩二组。王治阳与李中碧先后于l982年、l984年生育王春燕、王川。王春燕、王川均于出生当年将户口落户于报恩二_组。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王治阳、、李中碧、王春燕、王川均未分配得承包地及自留地。自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至今一直未承担过上缴农业税、提留统筹和分摊等义务。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报恩二组的集体土地多次被政府部分征用,报恩二组获得了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土地调整等费用。每次征地后,该组将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调整费及青苗补偿费的60 %平均分配给本组村民,但该社以四原告没有承包土地,未尽交纳农业税等义务为由,拒绝分配上述费用给原告。经查,其余参与分配的社员每人已分,碍各项费用累计22 000元。 审理结果 大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报恩二组的集体土地被多次征用后虽获得了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但四名原告对其落户报恩二组期间,报恩二组曾被征用过土地多少次、每次征用土地被告所获得的征地款中是否有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为多少以及在每一次征用土地过程中四名原告是否属安置人员等未举证予以证明,因此,四名原告诉请分配安置补助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74、75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王治阳、李中碧、王川、王春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 490元,其他诉讼费1 250元”合计3 740元,由原告王治阳、李中碧及王川、王春燕承担。’ 上诉人王治阳、李中

文档评论(0)

yurixiang131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