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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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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日常家庭保洁、单位办公日常保洁、家庭开荒保洁、新楼盘开荒保洁,酒店、商场、银行、医院、学校、厂区等办公大楼日常保洁及装修后的首次开荒保洁、物业保洁托管及钟点工、月嫂、育婴和陪同服务。 营业期限:永久。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证照)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金超货币 10 10 100 2014.4.28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条 股东的义务: 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一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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