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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试样见证取样和检测收样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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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7 威质价字〔2013〕7号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 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工程试样见证取样和 检测收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威海市建设工程试块、试件及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和收样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 2013年5月21日 主送:各市、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抄报:市建委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 2013年5月21日印 威海市建设工程试样见证取样和检测收样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建设工程试块、试件及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和收样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收样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收样的活动。 第三条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涉及有关试块、试件及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和收样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骨料、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回填土、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材料墙体、屋面、地面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的保温隔热材料、玻璃、隔热型材,采暖系统的散热器、保温材料,风机盘管机组,空调与采暖及管网的绝热材料; (十二)建筑外窗; (十三)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缆; (十四)钢结构原材料及半成品; (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 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定抽样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应取样数量的100%。 第六条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全市见证取样的培训考核和发证、信息采录、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按本细则的要求,监督核查见证取样和送样及其信息情况、试样的制作、抽取和标识情况,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和具体工程项目的符合情况,台帐的建立情况,加大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杜绝假见证、取假样和送假样等行为。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备案录入数据库,从事取样、见证工作。备案时须向质监机构提供相关资料(附件1),包括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的工作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照片、联系电话、指纹等,备案后发放上岗证书、取样员IC卡。 第八条 见证员、取样员实行全市集中培训,证书统一编号。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准备上岗人员资料报送至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质监站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次考核(3月、9月),一次继续教育培训。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将取消其见证员、取样员资格。 第九条 见证员、取样员变更单位后,应持原单位及新单位证明到威海市质监站进行单位名称变更;工程项目中途需变更见证员、取样员和送样员时,必须将变更通知单(附件1)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 第十条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施工检测试验计划,施工现场配备满足要求的取样员、仪器设备设施和标准,并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取样计划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取样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建立材料取样台账并做好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制定审核见证取样检测试验计划并配备见证员,见证员负责建立见证取样台账、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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