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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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上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署命令公布该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 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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