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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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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若干问题问答 ?一、为什么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关心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是政府为弱势群体办实事,履行政府责任的客观要求。住房问题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事难事之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住房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住房消费成为居民消费热点,居民居住条件、居住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由于中低收入家庭难以买得起市场高价商品房,居民住房问题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去解决。因此,建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既关系到千家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所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省政府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依据主要有:   1、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问题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初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2、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了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3、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并提出了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4、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强调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5、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再次强调了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6、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部会同有关部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等一系列文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否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答: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其理由有四个方面:   1、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特定的销售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建设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它有特定的销售对象,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而房地产市场上供应的市场价商品房,其销售对象是有购买商品房能力的家庭。由于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受购买能力的限制,他们不是市场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他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会减少商品房市场的购买对象,因而不会影响商品房市场的供求平衡。   2、经济适用住房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不能改变使用性质,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收购。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只能供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不能上市流通,不会对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供求平衡造成影响。   3、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三大基本要素是: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是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在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同时,对当地房地产开发实行总量控制,使房地产开发总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及居民住房消费需求相适应。这项措施可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二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基本合理。我省对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可以增加中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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