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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和维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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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1 信息系统 开发、管理、维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信息化平台的安全平稳运转,规范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维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是为各项业务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该系统以市级业务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纵向广域网、横向城域网为依托,覆盖整个业务,实行系统内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 信息系统开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建设的规模和软硬件配置。 第四条 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管理、维护,各级应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履行对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职责。 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业务需求,并参与软件开发的调研、应用测试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程序 第五条 提出业务需求。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并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应用软件的需求调研、分析、确认、测试等过程。 第六条 业务需求调研。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商协同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展开调研。 第七条 业务需求分析。信息中心、开发商协同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针对业务需求在处理方式、处理流程、岗位设置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八条 业务需求确认。信息中心组织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开发商共同编制《业务需求说明书》,各相关单位签字确认,经局领导审批后,信息中心与软件开发商共同研究开发。 《业务需求说明书》经由局领导审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信息系统应用软件需求变更程序办理。 第九条 应用软件测试。软件测试前应根据设计方案或合同要求制订测试方案,测试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测试结果,并形成测试报告。其中,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对软件功能及性能进行测试,认真填写《应用软件测试报告单》(附表1),及时提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与开发商进行沟通,直至功能和性能测试通过为止;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商及第三方测试单位对应用软件包进行安全性测试,对可能存在的恶意代码及安全漏洞及时解决,出具安全性测试报告,直至通过安全性测试。 第十条 应用软件验收。在应用软件测试通过后,信息中心负责组织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对应用软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局领导批准后上线试运行。 第十一条 应用软件培训。应用软件上线试运行期间,信息中心协同开发商对业务部门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系统应用软件正式上线运行、推广使用。 第三章 信息系统软件的应用维护 第十二条 政策性维护。如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化需要变更需求、修改应用系统时,对口部门应填写《信息系统软件需求变更申请表》(附表2),各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信息系统变更需求说明书》并签字确认,经局领导批准后,信息中心与软件开发商共同开发、维护。 第十三条 功能性维护。业务经办机构认为现有应用系统软件功能需要进行维护时,应填写《应用软件功能维护申请表》(附表3),相关部门确认、局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与软件开发商共同开发、维护。 第十四条 操作性维护。业务人员在使用信息系统应用软件过程中遇到应用操作问题时,应填写《应用系统问题报告单》(附表4)及时报信息中心,共同讨论解决。 第四章 信息系统数据维护 第十五条 基础数据变更。基础数据变更是一项既严肃又谨慎的操作,须由各业务部门确认变更原因,提出变更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特殊业务处理。对于不符合正常业务规则、又不能通过现有程序功能实现的特殊业务,需填写详细的情况说明和处理申请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统计查询数据。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银行及预算执行单位要提取信息系统有关数据,但现有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功能无法实现的,应填写《应用系统提取统计、查询数据申请表》(附表5), 信息中心评定确认,领导批准后,可以按程序提取数据提取并向申请部门反馈。 第五章 信息系统用户权限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的权限主要是指业务处理、业务查询、信息发布、系统管理等权限。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各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按程序对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银行和预算执行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赋权;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和银行只具有相关业务处理、业务查询、信息发布等权限,不具有系统维护管理权限。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权限申请程序。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银行及预算执行单位申请权限时需提交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应用系统权限分配申请单》(附表6),信息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赋权。 第二十一条 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银行及预算执行单位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确定的权限来进行功能操作,并妥善保管密码。不得越权、交叉使用操作权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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