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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ocVIP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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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邓思清 ? 2013-03-10 21:27:40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5 期     关键词: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司法改革/监督范围/监督效力   内容提要: 新刑诉法在吸收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完善了诉讼监督的程序。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尚存在诉讼监督范围不能覆盖全部诉讼活动、对有些诉讼活动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诉讼监督的效力缺乏全面保障、有些诉讼监督的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应当扩大诉讼监督的覆盖范围、丰富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所有诉讼监督的法律效力、完善各种诉讼监督的相关程序。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履行这项职责面临不少困难,因而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将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许多成果。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司法改革的许多内容,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但是,法律对有些问题的修改还较为原则,实践操作中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诉讼监督制度的司法改革与立法修改   为了解决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即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督措施不到位、监督手段缺乏效力、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中央在 2003 年开始的司法改革中,把“加强监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8 年中央决定深化司法改革,下发了中发(2008)19 号文件,明确要求“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法律监督措施”。根据中央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加强诉讼监督方面进行了许多改革探索,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2012 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的部分内容,对诉讼监督制度作了相应的修改。总体来看,这些改革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扩大了诉讼监督的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集中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方面,其广度和深度都有待提高。近几年的改革主要从这些方面入手,取得了一些突破。例如,1996 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导致一些公安机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利益驱动,以刑事立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2008 年中发(2008)19 号司法改革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对于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反馈立案侦查情况。”201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6 条就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第 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些规定都进一步扩展了立案监督的范围。   又如,从司法实践看,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最为突出,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为此,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就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8 年中发(2008)19 号司法改革文件就明确要求,“建立诉讼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制度。”200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诉讼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另案处理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案件的监督。”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侦查机关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活动的监督措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06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决定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收回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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