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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院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应用管理办法.doc

协和医院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应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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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院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简称VIS)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医院形象,促进医院文化的建设,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是医院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由代表医院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的办公事务、证件、公共宣传、环境识别、课件等方面。 第三条 医院各部门及个人在使用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体系 第四条 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分为基础设计系统与应用设计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医院标志、基本要素、标准色、辅助色、中文指定印刷字体、辅助图形、底纹、辅助色带、标志与标准字体组合规范构成;应用系统是基础要素系统在办公事务、证件、公共宣传、环境识别、课件系统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具体样例参见《协和医院(VIS)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系统》。 第五条 VIS形象识别应用设计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办公事务类 1、名片、信封、信纸、便条签、档案袋、办公用笔、笔记本、纸杯、检验类单据、影像光片资料袋、徽章、院旗、挂旗、PPT模板等。 2、胸卡、一卡通、请柬、贺年卡、邀请函、手提袋、标识伞等 3、医疗服饰、被服、医疗用品等 (二)公共宣传类 包括:杂志宣传规范、灯箱宣传规范、医院宣传册封面、内页版式规范、光碟封面、封套规范、文化衫、宣传栏、宣传海报、展板等。 (三)环境识别类 包括:区域指示牌、楼道索引、警示性标识牌、部门标识牌、停车场指示牌、专家专科介绍一览表等。 (四)基础要素类 包括:标志与标准字组合、辅助图形、色带、色彩搭配示意。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管理机构 第六条 医院党委宣传部是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实施和推广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规划、实施、推行、审核和验收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协和医院(VIS)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以下简称“《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使用。 (二)管理和监督全院各部门使用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统一性,维护医院对外形象。 (三) 参与医院纪念品、礼品、宣传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等。 (四)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院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行为。 第七条 各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贯彻落实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在本部门、本科室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使用规范 第八条 协和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医院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九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单位不得设计本单位标志。 第十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医院新建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应当使用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已有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在更换时应当使用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 第十一条 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武汉协和医院院名或标志的商品。各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向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制作《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的规定,符合《手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但《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手册》基础要素系统的规定,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医院VIS形象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并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 用以宣传、演示用的幻灯片、多媒体课件(PPT)等,应遵守《手册》规定使用,添加医院元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武汉协和医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医院将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及单位相应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医院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及医院社团运用医院VIS设计其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由第一临床学院、院团委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协和医院视觉形象宣传管理规定 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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