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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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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2 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与黄埔区经贸局(以下简称“区经贸局”)为加强相互之间的业务合作,提高办理担保贷款的效率和工作质量,依照《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与黄埔区共同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担保业务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市担保中心作为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黄埔区推荐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黄埔区政府设立的“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黄埔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财政补贴,使用形式为贴息及担保费补贴。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担保中心的工作职责: 1、对推荐项目进行独立评审,为推荐项目融资进行担保,并按与合作银行的约定承担担保风险; 2、协助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担保中心指定资信评估部负责具体合作联系事宜: 1、负责对推荐项目的受理工作; 2、负责对项目评审及在保项目管理的反馈工作; 3、负责对合作业务的相关统计工作; 4、协助对已解除担保项目补贴担保费及利息的核实工作; 5、负责与区经贸局的其他日常联系工作。 第七条 区经贸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区内扶持企业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2、负责牵头对专项资金的审核、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八条 区经贸局指定企业管理科负责具体合作联系事宜: 1、负责扶持政策宣传工作; 2、负责项目申请及筛选工作 3、负责项目推荐工作; 4、协助对具体项目的评审工作; 5、协助对在保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与市担保中心的其他日常联系工作。 第九条 市担保中心与区经贸局及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 1、商议合作业务的方针、政策; 2、议定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3、研究、协调并解决业务运作中的问题; 4、其他需研究的事项。 第十条 市担保中心与区经贸局在担保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完善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是: 1、对受保企业建立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 2、对受保企业开展经营管理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3、进行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调查研究。 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受理对象为在黄埔区注册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为体现政府政策性导向,重点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经济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要求提供融资担保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国家规定的行业须有政府的许可证或通过审批,并通过当年年检; 2、具有法人资格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依法在黄埔区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通过当年年检; 4、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资信程度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5、企业连续生产或经营期一年以上; 6、能在担保业务合作银行设立开户账号; 7、能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以下担保贷款项目: 1、汽车及零部件、精细化工、电子信息、食品、网游动漫、现代商贸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项目; 2、重点支持获得国家、省、市名牌或驰(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或经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3、重点支持由区科技和经贸部门确认的开展科技创新或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担保及专项资金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黄埔区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2、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类企业申请前2个会计年度年平均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资信程度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企业连续生产或经营期二年以上; 5、申请500万-1,000万元贷款的企业(不含500万元),上一年度全口径税收要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用途与标准 第十六条 担保项目的资金用途为生产经营资金,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以及综合授信等银行授信品种。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的授信期限一般为1年内。 第十八条 单个企业申请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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