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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和《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公路房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鉴(评)定。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实体工程质量情况以及观感质量进行的除竣(交)质量鉴(评)定检查以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鉴(评)定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房建工程竣(交)工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质量监督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2、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资料复印件;
4、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
5、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路房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填写《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二)。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及示例见附件三)。
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抄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质量监督通知书》由项目质量监督组组织编写,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并明确组成人员,项目质量监督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二)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
第八条 《质量监督通知书》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组织向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质量监督交底,解读《质量监督通知书》主要内容。质量监督交底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十条 公路房建工程作为公路工程的附属工程,与公路主体工程在同一个项目批文中立项、同期建设的,可以与公路主体工程统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房建工程进行第一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的2、3、4、5目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他公路房建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单独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章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通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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