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柜员指纹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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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附件12: XXXX农村信用社 柜员指纹系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柜员指纹管理系统的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结合柜员指纹系统设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范围内,使用柜员指纹管理系统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指纹管理系统是指用于指纹登记、验证和分级管理的系统。 指纹登记是指采集指纹信息、建立指纹数据库、关联指纹信息(柜员操作不同的业务系统有不同的柜员号,可分别注册关联)的过程。 指纹验证是指柜员登录时的指纹信息与指纹数据库指纹信息的比对。 第四条 柜员指纹管理系统由管理机构、业务机构、员工和柜员四个部分组成。 (一)管理机构是指对其所辖机构员工信息和指纹信息进行增设和维护等工作的部门。包括省级管理机构和市、县级管理机构。 (二)业务机构是指各营业机构和需要登录系统的相关管理部门。 (三)员工是指需要采集指纹信息的行社工作人员。 (四)柜员是指拥有柜员代码,并根据授予的操作权限进行业务处理的员工。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管理机构设置 (一)管理机构号按照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拥有的机构代码前5位设定。 (二)管理机构名称按照其在综合业务系统登记的名称设定。 (三)县级行社所辖的业务机构必须使用同一指纹供应商设备。 第六条 业务机构设置 (一)业务机构号按照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拥有的9位机构代码设定。 (二)业务机构名称按照其在综合业务系统登记的名称设定。 (三)设置柜员信息的业务机构,不得进行删除;业务机构号码一经建立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权限管理 第七条 柜员指纹系统的管理权限包括:超级管理员、省级指纹管理员和市、县级指纹管理员。 第八条 超级管理员是系统初始化柜员,负责厂商设备的技术参数维护、设置省级指纹管理员。该管理员设置在省联社科技部门。 第九条 省级指纹管理员负责市、县级管理机构指纹管理员的设置及维护。该管理员设置在省联社会计部门。 第十条 市、县级指纹管理员负责所辖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员工信息的维护和管理。管理员由市、县级科技、会计部门各一人担任,相互配合和制约。 第十一条 同一管理机构下的管理员可以互相授权。 第四章 指纹信息与柜员管理 第十二条 在采集员工指纹时,必须采集双手十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指纹的比对级别选择三级以上,采集顺序需与指纹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指纹排序一一对应。如果十个手指指纹都不能采集,应向县级行社申请使用密码登录,经主管会计工作主任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密码登录。如果个别手指不能采集需以常用手指代替,严禁一个员工信息下有多人的指纹信息。 第十三条 在指纹管理系统中,只能以本人身份证件建立员工信息;员工指纹信息可与多个业务系统的柜员号关联;在同一业务系统代码下,一个身份证件号码只能和一个柜员代码关联。 第十四条 业务系统的柜员增删时,指纹管理系统也应同步操作。 第十五条 不操作业务系统的柜员,必须先将指纹管理系统中柜员关联关系解除,然后将其指纹信息设置为“未启用”状态。 第十六条 员工调动时,管理员需凭人事部门提供的“员工调动证明”和“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进行指纹管理系统相关的业务处理。 (一)县级行社内调动时,由县级行社管理员启动员工信息变更,通过修改业务机构号码完成。 (二)跨县级行社调动时,应在原管理机构进行柜员信息及员工信息删除,在调入的管理机构重新建立员工及柜员信息。 (三)员工退休或调离农信系统时,应先将柜员关联关系解除,然后再将员工信息删除。 第十七条 指纹采集后如有其他方面需要变动的,应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行社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管理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业务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柜员指纹管理系统可以为多个业务系统提供指纹验证服务。 第十九条 其他业务系统需以指纹方式登录的,应向省联社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在业务系统中可以按照机构或柜员两种方式分别修改为指纹登录。 第二十一条 在业务系统中机构以指纹方式登录的严禁以其他方式登录系统。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随意更改技术参数、随意更换厂商设备致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二)在采集指纹时,管理员未尽职尽责,指纹采集不真实,埋下风险隐患。 (三)管理员在采集员工指纹时,随意降低指纹比对级别。 (四)管理员未认真核实柜员身份及柜员代码,随意对柜员信息进行关联。 (五)在业务系统中使用指纹登录机构,随意修改个别柜员为其他方式登录。 (六)其他违规行为造成风险隐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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