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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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 0 -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附件1。 附件1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二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已书面承诺同意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并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50%的;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积极邀请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三条(相邻关系) (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二)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业主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 第四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下进行改造使用。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实施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五)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在工程开工前,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若进行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缴纳管理服务费用,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七)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八)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代管;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有义务关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没有到位或者被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向主管部门举报; (五)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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