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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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 检 验 科 黄 永 健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医发2000年184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 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 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 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 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 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 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 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 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 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 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 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 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 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 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 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 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 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 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 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 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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