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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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 2009年6月 第3期(总第106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Jun.2009 No.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 石启龙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摘要:结果加重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又是该问题中最复 杂的问题之一.以犯罪中止为视角来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问题,则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形态可具体分为 中止犯的结果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犯. 关键词:犯罪中止;中止犯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中止犯 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09)03—0037—03 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就是在结果加重犯中 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结果加重犯中是否存在犯罪 中止?若存在.其范围如何确定?对此问题,我国学 者并未予以足够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本 身并无争议.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犯罪中止 理论处理有关结果加重犯案件,必须在理论上回答 上述问题. 一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若要明确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问题,就应以 犯罪中止形态问题为逻辑起点..我国刑法理论通说 认为,所谓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 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I1.故成立犯罪中 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 犯罪过程中.其次,行为人须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放 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再次,在客观上有 中止行为.最后,必须以犯罪的未完成为前提. 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 通过对犯罪中止的分析,可发现犯罪中止与犯 罪未遂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抛开预备中止不提.则 二者在客观上完全相同,均是着手后的犯罪未完 成,只是中止是行为人主动的未完成,未遂是行 为人被迫的未完成.国外有学者因此将其分别称 为中止未遂和障碍未遂,同属广义的犯罪未遂翻.虽 然我国学者并不使用这两个概念.但不可否认,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确有很大的相似性.故有学者认为 既然承认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承认结果加重犯的 中止犯就是符合逻辑的【3].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到 目前为止,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极少论及,偶有涉 及,也是模棱两可.总体倾向于否定结果加重犯中 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如强奸致伤罪,不管强奸 是既遂还是未遂,都能作出相同评价,故应认为不适 用中止犯的规定[51.由于该问题关乎一旦肯定结果 加重犯存在中止,则对其应减轻,免除处罚.因此必 须首先回答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形态. 根据基本罪的构成行为不同.可将结果加重犯分 为单一行为结果加重犯和复合行为结果加重犯.在单 一 行为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 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基本罪的构成行为 是单一的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他人的伤害和死亡分 别是该罪的基本罪结果和加重结果.行为人只有意欲 伤害他人却造成他人死亡方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若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持有故意,则只能构成故 意杀人罪.而过失犯罪的成立必然要求犯罪结果的发 生,因此,单一行为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要求加重 结果的产生.此外,在单一行为结果加重犯中,其单一 构成行为侵害一个法益,产生的基本罪结果和加重结 收稿日期:2009—02—19 作者简介:石启龙(1979一),男,辽宁丹东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部讲师,法学硕士. 37 果损害的法益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具有复合性,它们 是对法益侵害程度不同的递进关系,只有基本罪既 遂,产生了基本罪结果,才可能进一步构成结果加重 犯.由于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行为人只能在基 本罪中实施中止行为,阻止基本罪结果的发生.这样 就不可能产生加重结果,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所以,在 单一行为结果加重犯中没有犯罪中止存在的空间. 在复合行为结果加重犯中,复合的基本罪构成行为 分别侵害不同性质的法益,产生性质不同的犯罪结 果,目的行为产生的是基本罪结果.手段行为产生 的是加重结果.它们是对不同性质的法益造成的损 害,是一种并列而非递进关系.这种情况下,行为人 就有可能对基本罪结果和加重结果均持故意罪过. 如行为人为顺利抢劫他人财物而先将他人杀死,或 为强奸他人而先将他人打成重伤等.这样就有犯罪 中止存在的空间,如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阻止基本 罪结果的发生.但却出现了加重结果:或对加重结 果持有故意的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阻止了加重结 果的产生,但其行为却成立基本罪. (一)中止犯的结果加重犯 中止犯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 中实施了中止行为,阻止了基本罪结果的发生,但 其行为却产生了加重结果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形只 能出现在复合行为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既可以是 过失地产生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地制造加重结 果.此外,由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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