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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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精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必威体育精装版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报告 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摘 要 盗窃罪作为当今世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高发性犯罪,其行为本身极具复杂性,一直是世界各国犯罪理论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阐述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的标准问题,要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基础,再综合盗窃的场所、对象、时间、条件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作出科学客观的结论。   关键词 盗窃罪 既遂 未遂   作者简介:朱锡松,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D924A1009-0592(2013)07-293-02   盗窃罪作为当今世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高发性犯罪,其行为本身极具复杂性,一直是世界各国犯罪理论研究的重点。但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的标准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一直未有统一的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盗窃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而盗窃罪既遂则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完成盗窃犯罪,且主观上实现了盗窃犯罪意图的犯罪完成形态。   而中外刑法学者争论的焦点,正是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的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接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接触到财物就是既遂。此说在实践中极易混淆了盗窃罪既遂和盗窃罪中止两种犯罪形态的界限,不科学地扩大了盗窃罪既遂的范围。毕竟现实刑事司法案例中存在着这种情况:行为人虽然已接触了意图盗窃的财物,但由于悔悟及时,主动放弃了盗窃从而实现了盗窃中止。因此,接触说缺陷明显,一直未能为司法实践所采取。   (2)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为标准,已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为既遂。这种观点的错误同样是明显的。首先,尽管行为人已经把窃取的财物移离原来场所,但也不能就此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财物。例如,盗窃行为人把机器从厂房工作间中偷出,但刚出工作间门口就被保安发觉抓获。由于行为人并未对该机器实际占有,所以只能认定其为盗窃罪未遂,而不能定盗窃罪既遂。这种情况只凭被盗财物位置有变化就认定盗窃既遂是不合适的。再者,转移说对于一些新兴的盗窃犯罪,如电力、煤气、电信服务等便无法适用。   (3)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此说从受害者角度出发,认为盗窃罪是对财物所有权的侵害。   (4)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且该财物是否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被害人失去控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为既遂。   (5)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实际控制的为既遂。   我认为,失控加控制说仍属于控制说的范畴。因为行为人得到财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便意味着失主对财物的脱离控制。反之,若财物未脱离失主的控制,则行为人不可能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所以,真正的分歧是失控说与控制说之争。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一般标准是刑法规范中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对此,控制说与失控说的分歧集中体现:控制说认为,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是,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盗窃行为使行为人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该犯罪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的实际控制;而失控说认为,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是盗窃行为对财物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表现为处于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盗窃行为而使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了对其的实际控制。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实现了控制并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成立。   综合分析失控说与控制说的内涵与实质,且结合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来看,以失控说作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限的标准更为恰当。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其必备条件。失控说坚持的犯罪危害结果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遭到了实际损害,而盗窃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则是不必要的。我国刑法是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立法任务的,而根据失控说,财物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恰恰意味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财产关系,即所有权关系,受到了侵害和破坏,也就是盗窃罪的危害结果已发生,达到了既遂。   再者,盗窃罪是一种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可,而并不要求一定具备与“非法占有目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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