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加入UPOV 公约1991文本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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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加入UPOV 公约1991文本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借鉴-精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摘 要 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正面临加入UPOV公约1991年本文的巨大压力,本文将从引入1991文本的必要性出发,探讨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已经逐步该文本靠拢的内容,并进一步分析UPOV 1991公约在我国品种权立法中可先行引入的部分内容。   关键词 UPOV1991公约 品种权立法 探讨   作者简介:杜菁,英国谢菲尔德大学(theUniversityofSheffield)法学硕士(LLM),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等。   D920.4A1009-0592(2013)11-188-03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于1961年在巴黎通过。该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的国际协定,旨在通过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其合法权益。1991年3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会议一致通过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实际上,1991年文本是为了适应科技和经济发展而对原公约文本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进的结果,实施UPOV公约1991年文本,将对育种者权益或者植物新品种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一、引入的必要性和条例的修改   为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我国在1999年启动实施了以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为基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是否应当引入1991文本的问题不断引起立法者、育种者、以及学者的关注,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大国,对此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笔者认为,推行实施UPOV公约1991年文本将对加强我国育种者权益的保护,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如信息交流、数据交流、标准品种交流、品种测试合作、品种规范描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也对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家庭,更加顺利地引进更多更优的国外植物新品种推进我国育种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将最终促进我国品种创新水平的提高。但是,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还需要一个法律过程,其必将修改我国现行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使之适应和符合公约1991年文本的要求。   二、现有条例中已在逐步靠拢的内容   虽然我国加入的是UPOV公约1978年文本,但在保护育种者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比公约1978年文本更加严格和有效,有些更接近于公约1991年文本的规定:例如,在最少保护的植物属或种方面,公约1978年文本要求8年内达到24个植物属或种,公约1991年文本规定UPOV新成员10年内保护所有植物属或种,而中国加入UPOV后5年已保护87个属和种,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观赏植物、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超过78文本的要求;在最短保护期限方面,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木本和藤本植物为18年,公约1991年文本规定为25年,我国条例则规定为20年;对授权品种收获材料的保护方面,78年文本规定成员国可自由选择对某些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进行保护,91年文本规定未经授权对繁殖材料的使用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应得到保护,我国条例规定应对授权品种的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进行保护,范围超过收获材料。   众所周知,91文本相比78文本加强了对育种者权益的保护,前述内容体现了我国力图提升品种权(育种者权益)保护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以及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良好意图,近些年来我国品种权保护取得的不错成绩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品种权立法的实践意义:截至2012年11月2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突破1万件,提前三年完成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目标,年度申请量进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的前两位。   三、尚需先行引入、研究的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内容对象   在我国,由于仅仅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因此,我们只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对繁殖材料商业销售等行为进行禁止。这种只涉及“繁殖材料”的行为过于狭窄,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关于繁殖材料的权利行使对象的规定不足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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