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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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客体的概念 1. 物权的客体是“物” 2. 物体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权利,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作为物权客体。 3.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在人身之外客观存在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的物。 (二)物权的客体的特征 1.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客观存在物 2.物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3.物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 4.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 1. 下列选项中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电视机内的显像管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医院库存的假牙 答案: D 习题: 2.下列选项中可能是物权的客体的有( ) A.国有土地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应收账款 D.肖像 答案: ABC 习题: 3.下列不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有( ) A. 月亮 B.专利 C. 一辆汽车中的发动机 D.照片 答案: ABC 习题: 二、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 标准:以物的流通性和流通范围为标准 2. 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3. 限制流通物:法律基于某些特殊因素的考虑,对其流通范围或流通条件有一定限制的物。 如: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麻醉药品、毒品等 4. 禁止流通物(不可流通物):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 如: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矿藏、水流以及珍贵野生动物、反动或淫秽的书画 5. 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的意义: 公民和法人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规定从事有关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要承担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 (二)动产和不动产 1. 以物是否能够在不损害标的物价值的情况下进行移动为标准。 2. 不动产是指按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 3. 动产是指能够在不致损害价值的情况下移动的物。 4.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 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 流通范围不同。 —— 可以设定的权利不同。 —— 纠纷管辖不同。 (三)主物与从物 1. 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2. 主物是指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由从物所辅助的物。 3. 从物则是和主物共属一人,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依附地位、起辅助或配合作用的物。 如:电视机和遥控器 4.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如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四)原物与孳息 1. 以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为标准。 2.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3. 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 区分原物与孳息意义: (1)确定孳息的归属 : 《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息:①按当事人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2)确定赔偿范围 1.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 AD 习题: 2. 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有( )。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孵出的小鸡 C.空调放出的冷气 D.山羊身上的羊毛 答案: A 习题: 思考:股票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法定孳息? 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收益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那么,这50万元的股票投资收益属于不属于法定孳息呢? 理论拓展:走进民法的大森林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李女士有两间位于市区的门面房,一年的房租收入约15万元。2009年9月,李女士与小王结婚,结婚后,门面房的租金仍由李女士收取并存入银行。2011年3月,李女士与小王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小王提出要分割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租收入共28万元。 李女士称该租金系其婚前的房产产生的收益,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小王无关。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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