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自然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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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一致性)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4、自然正义原则,司法中不证自明的公理 (1)法官独立、公正; (2)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3)审判公开; (4)保持中立。 (三)自然权利 1、对权利的概念作了逻辑和历史的分析 权利意味着某种要求,与义务对应,与正义亦有内在联系。 2、将权利分为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 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是法律权利的基础 (一)实在法的概念 “法律是由一定权力的和有效的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其作用在于促进社会的共同幸福,解决社会合作问题,保持法律主体、权威机关之间的合作关系。” 实在法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权威性规则。 分析了权威规则的产生及其性质 (二)法治(受富勒影响) 1、法律规则应是可预见的、不溯及既往的; 2、法律规则应是可遵守的; 3、法律规则应是已公布的; 4、法律规则应是明确的; 5、法律规则之间应是互相一致的; 6、法律规则应是稳定的; 7、适用于有限情况下的命令应在已公布的、明确的、稳定的和比较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 8、有权以官员资格制定、执行和使用规则的人,首先自己应遵守规则,其次要真正一贯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执行法律。 (三)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1、实在法与自然法派生而成 (1)立法机关按照实践理性的要求制定各种法律文本; (2)执法者或立法者根据法治原则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 2、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法律 (1)非正义的法律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立法和司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幸福,而是为了一部分人的私利; ②法律的基本规定违反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正义的程序原则。 (2)非正义的法律有无效力? 菲尼斯的学说虽以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他与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有所不同,与公开的宗教神学特别是梵蒂冈的神学也拉开了距离,虽然他借鉴了富勒的法治原则的学说,但却着重论述了实体自然法的问题,与德沃金、罗尔斯的价值法学也不同,菲尼斯正面地为自然法理念辩护。也正因为此,使得非尼斯的学说更具有特色和魅力。 (一)生平 朗·富勒(Lon. L. Fuller,1902-1978):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和世俗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在合同法、刑法、劳工法、法理学等领域均有研究,在法理学领域更是闻名于世。 (二)著作 著作颇丰,代表作有:《法理学》、《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虚构》等等。 (三)富勒与哈特的论战 法律与道德 (一)批判几种观点 1、对法律预测说的批判:以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说认为,法律的意思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不是什么空话。对此,富勒指出,霍姆斯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企图将法律和道德截然分开,因而与富勒本人的观点完全对立。 2、对法律公共秩序说的批判:以德裔法学家弗里德曼为代表的公共秩序说认为,法治简单地指“公共秩序的存在”。它的意思是通过法律指挥的各种工具和渠道而运行的有组织的政府。据此,所有现代社会,法西斯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自由主义国家,都处于法治下。对此,富勒的批评意见是:在纳粹德国,“公共秩序”的外表可以说是无法的恐怖。 3、对法律强力(武力)说的批判:富勒不同意将武力作为确定法律或使它和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标志。 4、对法律的权力规范等级体系说的批判:以凯尔森的规范等级体系学说为典型。它仅限于叙述实现法律活动的组织体制,注意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但它却将避免法律中的矛盾这一法制原则加以绝对化,从而忽视了其他法律原则。 5、对法律的国会主权说的批判:20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学家戴西提出的,在英国国会拥有无限的立法权。富勒认为,这种观点与前面提到的权力等级体系说是密切联系的,而且也是极为荒谬的。 (二)法律的概念——“事业论” 法律是使人们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一)义务的道德与追求的道德 1、概念 (1)义务的道德:从人类生活的最低点出发的道德,是人类过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要求,没有这些道德规范,人类就无法达到自己最基本的生存和目的。 (2)追求的道德: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是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 2、两者的区别 (1)人们对结果成败与否的评价不同; 如果有人在实现愿望的道德方面取得进展,他将得到人们的赞扬;如果失败,人们也不会对其加以谴责,只会表示惋惜而已。人们不会因为遵守了义务的道德而受到赞扬;但若有人违反义务的道德,则会受到谴责和惩罚。 (2)愿望的道德只是对人的一种希冀,表现为肯定的形式,义务的道德多表现为否定形式; (3)愿望的道德是对美好生活和至善的追求,是人类能力的全部实现。但何谓美好生活、至善等,是不可知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实实在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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