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宪政与分权》读书笔记.docx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宪政与分权》读书笔记 西方政治思想是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权力行使是实现这些西方制度理论家的社会价值的关键。分权学说与代议制政府理论同样构成宪政政府的主要支柱,分权学说是分析西方政府制度最有用的工具。以某种形式表现的权力分割以及职能分离正是我们政府制度的核心。这部著作的目的就是考察宪政思想的一个重大问题——分权学说,同时考察与之相联系的一些混合政体理论和制衡理论。分权学说的最重要的改动在于将分权学说与混合政体理论或者制衡理论合为一体,即“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 分权思想首先得益于古代思想。古代思想的最大贡献在于它强调了法治,强调了法律对于统治者的至高无上。亚里士多德坚持认为“法律应当统管一切,行政官与全体公民应当就细节做决定”。他的这种界限与后来时代界定的立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界限并不精确对应,但这些界限所处理的事实确实普遍规则制定与具体事件审理之间的差别。法律先前被理解为一种相对无变化的模式,后来这种理解被法律体系受人们控制的观点取代了,这时,关于政府职能两分的基础理论就唾手可得。中世纪早期,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律被视为上帝之法律在社区习惯中的体现。因此政府只能有一种职能,即司法的职能。“促使‘立法权’的出现是法律的命令理论的发展;这种观点认为,从根本上看,法律是一种秩序或禁止的表现,而不是一种不变的习惯模式;由于现代主权观念的出现,认为主权是发布最后命令的权力之藏所,这种法律观得到了加强。在16世纪时,博丹主张君主有权为他的人民颁布新法律,而这是主权的第一和首要标志。因此,这就为17世纪争夺对‘立法权’的控制设立了舞台。14世纪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的著作明确显示了立法职能和执行职能概念的出现与中世纪对待自然法的态度之结束的联系。直到17世纪,约翰·萨德勒和乔治·劳森都提出勒立法、司法和执行三重职能划分并作了论述。在此之前占统治地位的关于政府职能划分的观点一直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立法和司法。 分权的另一要素,即不同职能由不同的人掌握,这点则来自混合政体的理论。混合政体理论与分权学说在逻辑上不同,不仅如此,两者在相当程度上还相互冲突。但两者都关心在政府内建立内在制约来限制权力。两种理论的换档过程是缓慢的,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在混合政体这一古代理论向现代分权学说的转化中,要注意两个主要步骤。首先是坚持特定机构应限于行使特定职能。第二是出现了对独立的司法部门的承认,这些司法部门将拥有与君主、贵族院和平民院同等的地位。 这个过程起点是国会支持者查尔斯?赫尔勒,他强调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具有同等地位。亨顿也主张混合政体,但为保证君主至高无上,需确认君主是行政权的唯一源泉。后来随着国王和议会的斗争,“那种国王是唯一执行者的要求被转化为一种非常不同的要求,即国王只能关注法律的执行”。 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人们理解到,认为到如果要使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机关也一定要受限制;这种限制很多不是限制国会行使真正的立法职能,而是限制国会的一些统治企图,限制它们干预那些令立法成员不快的个人之生命和财产。 权力分立学说在克伦威尔摄政结束时就有了很好的发展,但相对来说,他还不是一个复杂精细的学说,只有一些赤裸的要质,而对一个只能在几个机构间分割的政府体系中的复杂机构间的关系没有很多理解。到17世纪还没有很细致地解决分权带来的可能问题,但总的来说它对产生一个更复杂的宪政理论奠定基础。 权力分立学说诞生并发展于英国内战和共和政体的特殊情况下,但随着王朝复辟,分权理论为一种更适合复辟的君主制政府性质的观点所取代,但立法至上,以及权力分立的基本思想都成了基本的思想要素。“纯粹分权学说”必须拒绝,但其主要主要点未被忘却。他们必须组成一种政制理论,成为一个混合政体、立法至上以及权力分立的复杂的混合体。在这过程中,自主的“司法权”的观点得到发展。 劳森提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司法和执行。在政府机构的各职能分配上,劳森的观点显示出了奇怪的不一致性。但他阐明了混合政府和权力分立之间的关系。均衡政治论发展的下一步就是协调立法至上与权力分立的思想。这一步是由约翰.洛克走出的。 洛克从自然状态下下人民拥有的各种权力中找到了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源泉。“当自然状态的不便引出了市民社会时,立法权和执行权就建立起来了:前者的建立是在人们放弃从事他们认为有利于保存自身的权力而让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之际;后者的建立是在人们为创立一种强制实施这些法律的权力而放弃他们的惩罚他人的权力之际。”他强调独立、不偏私的法官,但并未提出与立法行政权相并列的司法权。洛克提出了第三种权力,即结盟权。洛克主张立法和执行权一定要置于不同的手中,否弃绝对君主制的中心点。他强调立法至上,但这不是指执行

文档评论(0)

小教资源库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