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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讲稿.doc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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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制讲座讲稿   《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通过实施的,20年来这部法律在我们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改革,使得我们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多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一些制度规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财政投入不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是困扰我国义务教育的一个根本问题。本次法律修订这是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第二,就是关于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最开始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来的。大家对素质教育有很高的期待,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移,大家对素质教育认识的深化,现在对素质教育的内涵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所以,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明确地规定了我们素质教育一个总的指导思想。第三,就是要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这也是大家最关系的问题。我们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和发展不均衡而引发出来的。所以这也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校园安全的问题、教材的问题等等。在1986年第一部诞生20周年的时候,今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同学们新学年开学之机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0我作为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副校长,今天很荣幸有这么一个机会,来和在座的同学们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谈一谈我自己学习《义务教育法》的一些体会。今天,我主要向同学们汇报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义务教育法》,我先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当被公认为中国第一位职业教育家的孔子在鲁国广收门徒时,他收取的“学费”是“十条牛肉干”。此后,收取实物或金钱作为学费的私塾成为中国广袤农村地区的主要教育形式。近代新式教育在中国发端以来,实行全民免费义务教育始终是教育界孜孜以求的目标,但由于制度、国力、财力等多方面的限制,始终难以完全实现。目前全球190多个国家中已有170多个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改革开放带来的连续二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使中国也完全具备了跨入这一行列的国力与财政能力。2002年以来,国务院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教育发展的奠基工程。2004年,各级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拨款总数达2194亿元,比2002年增加29.4%,平均每年增幅达13.76%。 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课本费、补生活费)资金70多亿元,共资助中西部贫困家庭学生3400万人。今年又从西部地区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达到4880万人。 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以后,中国的义务教育有了较大发展,所谓义务教育,它应当有三个特征:一是强制性:义务教育就是“强迫教育”,强迫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免费性:因为政府强迫学生上学,有家长可能会说:“我没有经济能力,上不起学。”所以如果不免费,强迫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三是中立性(世俗性),以此使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所以如果一个适龄儿童没有上学,有关机构追究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这和政府的责任是两回事。那么,监护人的责任与政府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保证义务教育能够实施、保证向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条件,这就是政府的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就是政府保证能够为人们接受义务教育创造相应的条件。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处在第一位的应该是政府。政府应该办学校,培养师资,通过立法规定必要的办学标准并创造这样的条件,使得所有的人都有条件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为什么要制定《义务教育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二是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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