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五起典型案件法行天下刘秋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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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五起典型案件法行天下刘秋苏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 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 保护。女职工由于生理原因及承担着生育的家庭和社会责任 , 在职场上时常受到不公平对待。我国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 益,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中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 还出台了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但在现实生活中, 一些女职工在择业、 就业时仍会遇到困难, 女职工的“三期”权益仍不能得到全面切实保护。有调查显 示,有 23.6 %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应聘过程中有过因为自己是 女性而被拒绝的经历; 有 16%的被调查者有过自己成绩明显 优于男性却被拒绝录用的经历;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职业 危害现象屡见不鲜。有些用人单位发现女职工怀孕后,往往 想法设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按规 定发放产假工资或报领生育津贴。有对部分非公企业的调查 显示, 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 59 %;生育医疗费用 不能报销的占 47.9 %;产假期间不能领到生育津贴的有 31.6 %。诸如此类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当然也有部分女职工过分关注自身权益,不能认真遵守用人 单位的规章制度 ,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比如有女职工在怀 孕期间采取提交假诊断证明等不适当手段向用人单位请假, 导致用人单位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大兴区法院通过整理 汇总女职工劳动保护典型案件的方式,详细解读女职工劳动 保护的一些特殊规定,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女职工合 法权益,女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敢于依法维权,另外, 也提醒女职工在生病、怀孕、生产等特殊时期也要遵守用人 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为自身的行为不当导致利益受损。 【典型案例一】劳动合同在哺乳期期间内届满,应依法延续 至哺乳期满。 案情介绍 : 赵某自 2013 年 9 月 1 日在某学校任职代课教师,合同期为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月工资为 1600 元; 2014 年 4 月 10 日赵某开始休产假, 2014 年 5 月 3 日生产。 2014 年底,该学校为赵某补缴了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的社会保险, 赵某的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 经社保机构核算, 赵某的生育医疗费可列入报销费用为 3996 元。赵某主张因 学校一直拖延未给其上保险,导致医疗费和住院费等费用无 法报销 ,另有本该享受的许多国家法定待遇无法享受。 因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 日存在劳动关系 ,学校支付其终止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720 元 ,学校支付其生育医疗费 3996 元。学校辩称:赵某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之间与我校存在劳动关系 ,2014 年 4 月赵某就没有再到单 位上班 ,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因 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 ,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在前述“三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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