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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况 第七章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2000年7月5日奉化市某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该镇菜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摊主无健康证经营酱菜,并查见摊位上销售的36瓶腐乳无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标识。卫生执法人员对上述事实制作了卫生监督笔录并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摊主以菜场内有同样情况的并非他一家为由拒绝在卫生监督笔录上签字并谩骂执法人员,还发动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执法,最后由见证执法过程的菜场管理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7月6日经合议后向其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摊主未向卫生执法部门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健康体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于7月11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摊主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3 天内改正及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的第5天摊主以处罚证据不足,显失公正,非法查扣商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被查处的食品并非没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只是未将标有以上内容的标识贴上去,因而不应被查处。 (二)被告诉称 被告认为根据GB771894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本案原告承认出售的食品未贴标识,这样就无法使消费者在购买或食用时辨认生产日期、保质期,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是不符合《食品卫生 第七章 案例5 一、案情概况 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立法目的。因此被告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既合理又合法。 (三)行政判决意见 摊主作为食品经营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同时,又出售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原告未提起上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最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结案 第七章 案例5 一、案情概况 案例5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 二、专家分析 第七章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虽然本起案例以卫生监督部门胜诉而结案,但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对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如何处罚,《食品卫生法》及地方性法规均未明确规定。《食品卫生法释义》不具有立法解释和执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且有多处与《食品卫生法》不相一致,不能作为处罚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依据。 《食品卫生法》实施7年以来,有关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相应的立法解释或执法解释,这给《食品卫生法》在基层的执行带来了不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等编著的由中国商业出版社 出版的《食品卫生法释义》并非《食品卫生法》的法定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由国务院或授权卫生部作出执法解释。 有些生产经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润,经常采用标注含糊、标注不全、无标识、无中文标识、虚假标识等方式,误导消费者、鱼目混珠、故弄玄虚、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但我国目前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使有些行为由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法规而处罚显得不很妥当。 第七章 案例5 二、专家分析 案例6 销售食品不索证引起的处罚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况 第七章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1998年10月7日,浙江省永嘉县卫生局接到举报电话本县沙头镇ll家鞋厂职工发生食物中毒。县卫生局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通过现场调查、流行病学分析、采样化验等。查明浙江省永嘉县城关镇副食品店叶某于1998年10月1日、3日分别销售瑞安市东风食品厂生产的批号为981001、981003的“金龙牌”饼干1 886箱X 2kg给沙头镇11家鞋厂,销售额为20773元整。11家鞋厂将“金龙牌”饼干作为中秋节礼物分发给职工,职工食用后陆续出现腹痛、腹泻、恶心等食物中毒症状,停止使用后症状很快消失。经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检验,该饼干是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经3名卫生医师根据个案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确定中毒 第七章 案例6 一、案情概况 人数636人。在调查过程中,县卫生局在包装箱内发现产品合格证纸条。上面标有生产日期、标准代号、保存期、厂址及卫生许可证号码等内容。县卫生局认为该产品合格证纸条不能代表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便以书面形式向叶某索取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叶某未能提供。 针对叶某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的饼干,造成636人食物中毒的事实。县卫生局于1998年11月27日给叶某送达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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