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近期重要文件解读
提纲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
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年)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主要进一步确定研发费用归集项目,是对国税发【2008】第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重要补充。
新旧文件主要变化如下表: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8】第116号
财税[2013]70号
主要变化
生效日期
2008.01.01---
2013.01.01----
不追溯
扣除范围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除国税发【2008】第116号规定之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扩大了可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审核权利
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明确了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机构
二、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2013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第62号公告《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9】第212号
财税[2013]70号
主要变化
生效日期
2008.01.01---
2013.11.01---
不追溯调
技术转让收入规定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明确了技术转让收入确认条件
三、出口退税政策
(一)申报期限问题
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解读:2013年出口的货物,最迟应在2014年4月18日之前申报退税。4月19日之后,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5月20日之前适用免税政策,5月21日之后适用征税政策。
三、出口退税政策
(二)收汇关注问题
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1、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出口退税政策
(二)收汇关注问题
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解读:
1、收汇适用免抵退政策,不能收汇则做免税。一般企业申报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相关凭证。收汇关注企业,需要提供收汇资料和报送电子数据。
2、收汇关注企业应在2014年4月18日之前先申报单证不齐、单证齐全等数据,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