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担保物权.ppt

  1. 1、本文档共3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01 / 一级标题 (一)动产质押 二、质押权 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与转质 结论: ——无论是否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均有效; ——擅自转质的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人的擅自转租意味着过错,所以对转质物的损害,肯定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权人只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不承担质押物的风险责任。 01 / 一级标题 (一)动产质押 二、质押权 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与转质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59,多)?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01 / 一级标题 (二)权利质押 二、质押权 生效规则:债权形式主义 1.有价证券? 224 质押合同+交付(或登记)=质权+背书>第三人 ? 2.基金份额与股权 226? 3.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 4.知识产权? 227?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 5.债权(应收帐款) 228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01 / 一级标题 (一)动产质押 二、质押权 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与转质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59,多)?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01 / 一级标题 (一)适用要件 三、留置权 第23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31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232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理论上的所有合同债权都可以适用留置权 01 / 一级标题 (一)适用要件 三、留置权 结论: 要件: ? ——债务到期; ? ——合法、占有、他人、动产 ? ——给予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留置例外,231) 01 / 一级标题 (二)行权规则 三、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结论:两个月的忍耐期。 01 / 一级标题 (三)消灭的特殊情形 三、留置权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结论: ——丧失占有者 ——接受另行担保者:留置权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233) 01 / 一级标题 四、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冲突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结论: 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登记抵押权 >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01 / 一级标题 四、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冲突 (19万)甲 → →→乙(10万,登记抵押) ? → →→丙(10万,抵押) ? → →→丁(10万,质押) → →→戊(1万,留置) 结论:排序: 戊乙丁丙 复习 谢谢聆听 Sunlands 尚德司法 Sunlands 尚德司法 Sunlands 尚德司法 Sunlands 尚德司法 民法 担保物权 01 / 一级标题 担保物权的理解 概念 债的保全 物权 债权 目录 1 2 3 4 留置权 质权 抵押权 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冲突 本节概况 01 / 一级标题 (一)抵押权的基本理论 对象:抵押物 1、不可抵押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文档评论(0)

benzei24457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