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各险种及地方规费知识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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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保金计算依据 (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0.96%(1.6%×60%),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出:①用人单位的实际费负仅占工资总额不到1%。这点可在宣传上使用,对那些未交过残保金,又不知道费负多重的用人单位,经过宣传可能会认为费负不重促使去交残保金。②在残保金的管征上,可重点抓住“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实了,残保金也就交足了。通过计算也得出:62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安置一名以上残疾职工,可不交残保金。    二、残保金计算依据 (四)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均不是上年度年末数,而是上年度实际月份的算术平均数,即应按上年度单位成立的实际月数(成立一年的按12个月数相加除12计算)相加得出平均数。上年度成立不到一个月(也就是12月份成立的或其他月份当月成立当月倒闭的)的不征残保金,当年度成立的到下年度征收残保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计费依据和征收 (一)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即省级收入)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1、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2、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3、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4、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征收; 5、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三、价格调节基金计费依据和征收 (二)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即市、县级收入)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2、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3、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5、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6、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三、价格调节基金计费依据和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除明确为汇总缴纳义务人外,其他具体缴纳义务人应缴基金均按营业税(增值税)属地征收,不得重复征收。对我省企业承接的省外工程项目营业额不征价调金,省外企业承接的我省工程项目随营业税征收。 (四)缴纳义务人经营多种行业,涉及价格调节基金不同征收项目的,按各征收项目、标准分别征收,对确实无法分别核算营业税(增值税)部分,从高项目标准征收。 (五)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暂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工会经费 (一)征缴范围 除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所属缴费单位外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 四、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和计算 1、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应当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的40%部分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直接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2、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应当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四、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和计算 3、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直属企业工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按省总工会确定应缴纳的比例(如现行省属产业工会0.2%、泉港炼化0.3%)委托地税机关代征。 例:某企业2011年8月开业投产,并于当年12月成立工会,其工会经费属地税代征。2012年6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150000元,6月份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为多少? 答:150000元×2%×40%=1200元 四、工会经费 (三)减免缓规定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四、工会经费 (四)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拒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工会。由县以上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谢 谢 * * 社保各险种及地方规费知识要点 *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 社保各险种 * (一)参保对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总体概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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