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中的商标正当使用问题.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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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中的商标正当使用问题一、商标使用行为涉及的信息 二、商品状况发生变化(一)涉及的关键问题知识产权的穷竭与例外(二)中外相关立法1.中国相关立法《专利法》:第69条第1款《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无2.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未涉及3.外国和其他地区立法(1)《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7条第2款:如果商标权人有合法理由阻止将其已经售出的商品再次销售,如商品在投放市场后状态已经发生了改变或商品受到了损害,则商标权用尽原则不再适用。(2)《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3-4条第2款、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24条第2款:相同规定(3)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6条第2款: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国内外市场上交易流通,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防止商品流通于市场后,发生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问题讨论(1)构成商标权穷竭需要满足的要件?(2)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穷竭?(三)相关典型案例1.商品包装改变商品重新包装:“新华铅笔”案基本案情:销售商将10支装的铅笔更改为4支装,在新包装的吊带上标注了生产商的商标和商品的基本信息。此外,销售商在标签反面添加了自己公司的信息,并标明其为供应商。法院观点:(1)分包装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存在对涉案商标的贬损;未对显示商品来源的生产者信息进行更改;未对商品本身即铅笔的独立消费性做任何改变,商品质量或消费安全未受影响;在所售商品上附着吊牌标签符合一般商业惯例。(3)被诉行为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3)未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商品重新 包装:“不二家糖果“案基本案情:销售商从市场上购得“不二家”散装糖果后,又从他人处购买了标有“不二家”商标的铁盒,然后将散装糖果放在该盒中进行销售。法院观点:被告未经不二家公司许可擅自将不二家公司的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盒,且这些包装盒与不二家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被告的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构成商标侵权。问题讨论(1)销售者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是绝对禁止还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重新包装?(2)如允许重新包装,则需如何进行信息的标注才不构成侵权?(3)如行为人明确标注了重新包装的相关事实,但其制作的包装在档次上要低于商品原来的包装,此时是否构成侵权?(4)如重新包装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那行为人印制相关带有商品商标的包装是否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加贴中文标签:“奥丁格”啤酒案基本案情:德国啤酒品牌Oettinger一般被称之为“奥丁格”。该中文商标所有权人为俞某,被许可人为奥丁格国际酿酒公司中国大陆唯一授权进口经销商永盛泰公司。瑞升公司从荷兰进口了奥丁格公司生产的啤酒,并在啤酒背面加贴了一张中文标贴,注明商品名称为“奥丁格啤酒”。二审法院观点:瑞升公司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但在该标签上使用“奥丁格”文字缺乏合理的理由。“奥丁格啤酒”经过俞某及永盛泰公司的宣传使用,已经和永盛泰公司之间建立起比较固定的联系。 “奥丁格”并非该英文商标的唯一中文译法,瑞升公司使用“奥丁格”文字显然有搭便车的故意。该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永盛泰公司或与永盛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加贴中文标签:“绝对伏特加”案基本案情:隆鑫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绝对伏特加原产品背标上加贴了“绝对”中文商标。法院观点:改变商标或商品的某一要素都可能导致商品差异,并且当这种差异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就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使商标所表彰的商标权人的主体身份和商品特征的功能受到损害。隆鑫源公司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则擅自随意加贴了不透明的白色中文标签,其文字、颜色均与瓶体商标、装潢不相陪衬,破坏了原商品的完整性和美观感受,并且该中文标签上标注的进口商经查询并未依法登记。上述差异已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销售来源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对商标权利人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致使商标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问题讨论(1)在商品上加贴中文标签的情形在哪些情形下不构成商标侵权,还是绝对禁止此类行为?(2)如加贴中文标签时,如商品在国外的外文商标为A,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商标为B,则中文标签上可使用A商标还是B商标?(3)在需要加贴中文标签的情形下,该标签是否需要和产品的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去除产品识别码:“绝对”伏特加案基本案情:隆鑫源公司除在绝对伏特加产品上加贴中文标签外,还故意磨去了产品上原有的产品质量识别代码(lot code)。法院观点:产品识别码是表示该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了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生产地与销售地等信息,其作为商品的另一标识已与该商品融为一体,构成了这种商品的完整性。经营者磨去产品识别码,其主观上有隐匿商品来源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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