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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目 录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七、纳税地点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税收优惠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目 录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七、纳税地点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 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目 录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七、纳税地点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税收优惠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分类 纳税人性质 序号 应税行为 解读 备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本条是财税〔2006〕3号文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本条是财税〔2014〕118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纳税人性质 序号 应税行为 解读 备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上述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平移。同时,要求对殡葬服务享受免税应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条是财税〔2000〕42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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