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与外部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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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同样排污水平的同时,比对每家厂商都规定相同的排污标准的成本低。 因此,当对所有厂商制定相同的排污标准时,排污税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同样的效果。然而,排污标准制度的好处在于,排污标准一经制定,只要严格执行,人们对该政策下所形成的污染程度就有比较确切的估计。而在税收政策下,实际排污量有待各厂商来决定,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税率时对实际污染程度难以估计。因此,在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用不同的办法。 三、可转让许可证 政府治理污染的另一种方法是发放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transferable emissions permit)。在这种制度下,每家厂商都必须有许可证才能排污,每一个许可证都明确规定了厂商可以排放污染的数量。并且,这种许可证必须是可以转让的。 在这种办法下,购买许可证的厂商是最没有能力减少污染的厂商。因而,假定图14.7中的两个厂商得到排污水平不超过7个单位的许可证。厂商甲由于面临相对较高的边际减污成本,会愿意为每一单位排污的许可证付3.75元,而该许可证的价格对厂商乙来说则只值2.5元。因此厂商乙就会以2.5-3.75元之间的一个价格向厂商甲出售许可证。因此,在完全竞争的排污许可证市场上,当处于均衡状态时,许可证的价格等于所有厂商的边际减污成本。 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方案是一个政府干预程度较低的方案。因为它是用价格机制的手段来治理污染。同时,它吸收了排污标准方案和税收方案两者的优点,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这种做法。 相关链接14-3 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嘉兴成立 排污权交易有了专门的二级市场。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 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在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之前,国内不少地区已经有了排污 权交易的先例,但都是企业之间点对点的个别行为。嘉兴市排污权储 备交易中心的成立将改变这一局面。 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在当地环保局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 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它为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搭建 了一个交易平台。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后,在嘉兴,任何市场主体新增的排 污权必须从中心交易获得。而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则必须具备 一级法人资格。 地处江南水乡的嘉兴,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 问题也日益突出,水乡嘉兴开始出现缺水的现象。 为探索出一条市场化的治污之路,嘉兴在全国率先开展排污权交 易。此次嘉兴市成立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被看作是国内在排污权交 易制度建设探索上的一次有益尝试。 专栏14-2 排污权交易在国内外的应用及趋势 目前,排放权交易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范围已经从一国内部扩展到国家之间,而这种变化的发生主要缘于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的生效。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该《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其主要目标是将2008—2010年38个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并对各个国家的减排指标和减排的6种温室气体做了具体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则没有做出指标性的规定。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排放权经济时代到来,还为全球创造出了一种新的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权,并且被迅速商品化。当前,排放权交易在国际市场发展非常快,例如《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的2004年底,在联合国注册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仅有1件,而现在已经超过了200件,且数量还在快速增长。据世界银行估算,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兴的市场宠儿,2008—2012年全球每年的需求量达到7亿—13亿吨,由此形成了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650亿美元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贸易市场。从其发展的特点看,排放权交易既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更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因为绝大部分发达国家不仅根本无法单独完成《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任务,而且近年来排放量每年都还在大幅递增,但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京都议定书》允许的三种方式来达成履约任务:一是两个发达国家 之间可以进行排放权额度的买卖。二是实行联合履约模式,例如所有欧盟成员国可视为一个整体,实行内部调控,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三是实施“清洁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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