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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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8号)、《关于调整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平稳过度、有序入轨、简便易行、积极规范的要求,不断完善学校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坚持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岗定酬、优劳优酬、重责优酬的原则;坚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并重,适度向工作骨干和教学及学生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 二、 绩效工资分配实施范围 本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 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工资构成 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依据省里确定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各岗位等级标准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总量为上级部门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后的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方案规定的具体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分配。 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原工资构成中的各项津贴补贴除按规定允许保留的以外全部归并入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再另行发放。学校原发放的各种福利、津贴补贴等全部归并入绩效工资,按本方案规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教职工所聘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对应的省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月发放。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无论继续聘用在原岗位还是调整岗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所定岗位对应等级标准降一个等级执行。 (三)专任教师年度内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320实际学时,即不含各种系数的实际课时数)的60%(含按规定可用其他工作量折抵),又不承担系部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本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占额定教学工作量比例计算执行,已按月发放超出的部分在下一年度逐月扣减。 五、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 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并结合学校财力状况,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批的我校2012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90%,扣除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后剩余的部分,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其余10%作为发展性绩效年终视学校发展效益和财力状况确定能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要求和实际贡献的分配原则,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划分为月奖励性绩效、专项奖励及其它、年终奖励性绩效等三个部分。以上各部分总额分别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如下列附表一所示: 附表一 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月奖励性绩效总额 所占比例 专项奖励及其它总额所占比例 年终奖励性绩效总额 所占比例 100% 65% 15% 20% (前面各项年终结余可纳入年终奖励性绩效) 月奖励性绩效分配 1、党政、教辅、后勤部门月奖励性绩效分配(全年按10个月执行) (1)党政、教辅、后勤各部门各职级(岗位)月奖励性绩效按下列附表二所列标准按月考核发放。 (2)各目标经营部门各职级(岗位)月奖励性绩效由本部门根据经营情况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参照下列附表二所列标准自主进行考核发放。 附表二 职级(岗位) 月奖励性绩效标准 正校级 40M 副校级 30M 副处级 22M 主持副处级部门工作的正科级 19M 正科级 17M 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全坐班) 15M 原正科级退下来的干部(全坐班) 13M 科以下岗位(含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12M 备注:1、以上系数标准基本比照学校[2004]03号文件《贵州商专行政、教辅、后勤部门津贴发放暂行办法》中月岗位津贴系数标准确定。 2、按照2012年度学校月奖励性绩效总额测算,单位M对应的绩效标准为90元。 (3)各党政、教辅、后勤部门经批准内设班组的,班组负责人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200元。党政、教辅、后勤部门中兼任直属党支部书记的,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100元。(目标经营部门可比照执行) 2、教学部门(六系三部)月奖励性绩效分配 (1)各教学部门(六系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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