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托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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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二 —— 托收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概念: 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者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 从托收定义中可以看出:银行在托收时,是按照从出口商那里得到的指示办理,银行只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提供完善的服务,并不保证收到款项。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跟单托收,就是出口商将作为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一般只有在付款之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这使双方的交易成为银货两清的形式。从而避免了银货两空的风险。 托收当事人 1、委托方: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 2、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3、代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4、付款人: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 托收业务流程 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 委托人(Principal、Consignor)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Drawee) (一)委托人: 1、委托人作为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1)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 (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指示要明确:包括付款人及其账户、交单方式、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银行费用负担、拒付处理。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不然因此发生的损失均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并且仍然应支付代理人的手续费及执行委托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二)托收行 托收行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基本职责是根据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办事。具体职责有: 1、审核客户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将托收委托书与委托人提供的单据一起寄给代收行。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比如代收行通知付款人拒付,托收行却没有立即通知委托人,结果因没有及时指示如何处理货物,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 (三)代收行 代收行与托收行一样处于代理人地位,基本职责是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行事。具体职责有: 1、审查委托书与核对单据。如不愿照办,必须立即提出理由。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在托收中交单即交货,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前绝不能将单据交出。 3、及明反馈托收的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代收行作为代理人原则上无权处理货物也没有义务处理货物,只有在付款人拒付时,根据委托人指示代为办理提货、存仓、保险等手续。 免责事项 1、对所收单据的免责 2、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3、对通讯等的免责 4、对不可抗力的免责 5、对货物保全措施的免责 6、对禁止抛弃托收手续费等的收取所生费用及迟延的免责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例 山东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 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例(续) 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W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 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案例分析: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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