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关于法人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及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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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2 — — — PAGE 1 — XX公司关于法人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及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以及履 职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行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要求,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XX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企业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违纪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全局各级管理人员, 包括局总部各部门、各办事处,局控股子公司、直营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以及项目经理部所有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照本规定 给予处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违规人员,应当 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职位禁入相结合,纪律处 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章 违纪违规人员纪律处分种类 第六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降级 (职)、责令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解聘、开除等。 第七条 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或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 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有:现金赔偿、扣薪、扣 发奖金(补贴)、扣除财务应返还尚未返还的款项、追回原给予的奖金等 其他物质奖励(包括股权、实物)。 第八条 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受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应执行职位禁入 制度,职位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 业负责人。 第九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造成企业较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视 情节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严重损害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降级(职)、 责令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解聘职务、开除等,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对负有主管、分管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相应 处分或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条 管理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 的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视违纪情节,给予留用察看或 开除处分。在缓刑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可以安排不叙 职务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最低生活费。对缓刑期满和留 用察看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和职级确定,应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 罚后进行。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 看、解聘或开除处分。其中受撤职处分的,按重新确认的职务、岗位确定工 资(薪酬)标准;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 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最低生活费。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撤销,视违纪 情节给予留用察看、解聘或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 拘役、劳动教养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 标准发放最低生活费。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由所在单位 按重新确认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 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按责任大小应处以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对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的掌握,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违纪违规的情节、损 失的大小、本人的表现等因素。直接责任者赔偿比例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 执行: 1.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含)以下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20% 处罚。 2.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50 万元(含)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5% 处罚。 3.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100 万元(含)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0% 处罚。 4.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300 万元(含)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8% 处罚。 5. 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500 万元(含)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5% 处罚。 6. 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处罚。 处罚金额按上述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相加。主管责任者处罚比例为直 接责任者 30%;分管领导责任者赔偿比例为直接责任者赔偿金额的 20%; 重要领导责任者赔偿比例为直接责任者赔偿金额的 10%。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 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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