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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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一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3.国际法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肯定了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独立的国际求偿权,使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三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 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 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 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四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宪章》第2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内政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平等与自觉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以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五 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第64条: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六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 (1)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 A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已遭抛弃)。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依赖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贬低了国际法的效力,过于强调国家主权权利无视国际法。 B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典型代表是凯尔森的“金字塔体系”,有其积极一面。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之间关系为调整对象,否定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贬低了国家立法主权。 (2)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前者是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后者是主权意志的集体外在表现。 第一,两者各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作为法律的性质也有所不同。 第二,两者的渊源不同。国内法的渊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制订的制定法;国际法的是国际社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 第三,两者的法律实质不同。国内法主要是主权对于受其统治的个人的法律,国际法则不是在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力对国家的法律,而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 一些学者基于“两元论”模式,从国际社会的实践中,归纳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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