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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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6 — **有限公司 财务委派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务委派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准确评价财务委派负责人德、才表现和财务控制能力,为其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委派到各产业(集团)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责权明确,按责考核的原则; (二)职责评价与所在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结果与任免、收入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资产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融资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下列工作: (一)监督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渝能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监督本企业资产营运和财务运行情况; (三)监督本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审核本企业的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五)审核本企业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资产处置方案; (六)依照渝能公司财务管理要求,组织制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七)组织编制和执行本企业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调配和使用方案,督促本企业资金有效使用和诚信融资; (八)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控制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确保完成渝能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和企业的健康运行。 第七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对本企业资产流失承担责任; (三)对本企业向外提供的所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四)对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五)对本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本企业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 (二)有权制止或者纠正有可能在企业经济上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行为。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渝能公司财务资产部和主要领导人处理; (三)有权签署本企业财务预算、财务报告、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须经财务委派负责人会签; (四)重大财务收支、预算外收支,须经财务委派负责人审核,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有权向渝能公司报告所在企业生产经营、货款回收、资金周转和重大费用开支及违反渝能公司财务规定的情况。 (六)本企业会计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财务委派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章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第九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由渝能有限公司决定委派,所在企业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取得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和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六)了解企业生产常识,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 (七)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个别德才兼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对财务委派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委派负责人职责或滥用财务委派负责人职责的; (二)工作中违法乱纪、渎职、失职及造成失误的; (三)经公司考核认为不称职的; (四)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12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任职中发现不称职的可随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四章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的考核与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四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的业务考核与管理由财务资产部负责。 (一)财务资产部具体管理、监督和指导财务负责人业务,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与考核。 (二)财务资产部建立财务负责人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委派期间工作业绩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定期向财务资产部汇报本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重大情况随时汇报。 第十六条 建立财务委派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述职制度,至少每季度向财务资产部进行一次书面述职。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七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的考核采取岗位职责评价与所在企业考核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岗位职责评价按其岗位职责考核。 第十九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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