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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 实_与_客观真 实_论争之检讨_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2003 年3 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Mar.2003
第21卷 第 1 期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 Vol. 21 No. 1
/ 0/ 0
) ) ) 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
(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5 0228)
[ ] 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由论争到折 的转变, 证明两者实质上是一回事, 可以融合生长,
实现优势互补。我国证明标准缺陷问题主要是体系问题, 以此为突破口, 可以在坚持客观真实理论基础
上吸收法律真实之逻辑性、层级性和规律性等优势, 完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 进而重构我国的证明标准体
系。
[] 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 证明标准体系
[]DF 3 []A [ ] 1004- 1 10(2003)01- 0001- 06
最近一段时间,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引起了学界的热烈关注, 争论之焦点集 在诉讼证明究竟是
以法律真实还是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回顾论争历程及众家学说, 不难发现, 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分
歧之成因, 不外乎两方面:一是受意识形态的历史惯性思维与当前反惯性思维的影响, 对刑事诉讼证明标
准的认识各自难以跳出先入为主的窠臼; 二是学界并没有深入考究证明标准的深层意蕴, 就轻率地作出
认可或是否定的结论进而导致重大分歧。实质上,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种法律工具, 法律真实证明标
准与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在本质上同一, 只是在证明方式与逻辑思维上略有区别, 两者非但不是你死我活
的取代关系, 反而可以融合生长, 实现优势互补。我国证明标准问题主要表现为体系问题, 而不仅是有罪
判决证明标准问题。基于此, 笔者试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证明标准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 结合一些边
缘学科理论, 探讨二者之底层意蕴, 剔除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其他缺陷, 并以此为指导重构我国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一、从针锋相对到折 : 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表层论争
客观真实证明标准有着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础, 素来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制度 完美无缺、切实可行的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然而, 随着司法研究的深入, 学术研究视域的不断拓展, 尤其是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
引入, 客观真实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批评与质疑, 论争在两者之间全面铺开。
(), 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
实说都承认人类的认识具有相对性。正是基于此, 法律真实观认为既然人类的认识具有相对性, 就等于
肯定了人类不可能认识全部案件事实。因为/ 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 人类的认识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理
性, 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理性, 这种相对的真理性认识想要取得权威性, 就必须经过一种正当化的过
程。而这种经过正当化之后的认识, 就不可能是一种单纯的客观认识, 从诉讼的角度来说, 这种认识结果
就是一种- 法律真实. 0 [ 1] ; 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要求过高, 不仅难以达到, 反而导致人们陷入认识论上的
纯粹客观主义的泥淖。而客观真实说的持有者认为, 案件事实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认识的, 定案事实并
不是全部的案件事实,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种相对的客观认识, 同时也没有必要达到毫厘不差的程度。
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奠基于不可知论与怀疑主义的基础之上, 片面强调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 / 忽略了辨
[] 2002- 10- 15
[] 段书臣( 1960- ), 男, 山东平度人,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 从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刘澍, 现为海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01 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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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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