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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好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问题,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任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加强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结合定远实际,现就建立全县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离任补助”)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根本,以夯实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基础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机制为目标,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加快定远跨越发展、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离任补助对象及条件
建国以来至2013年5月31日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建制村曾担任过村“两委”干部,以及此段时期配置的享受村常职干部待遇的,连续任职时间满一届(或3周年)及以上的正常离任村干部。因违法、违纪被处理而撤职的为非正常离任,非正常离任的村干部不属于补助对象。
(一)享受离任补助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3、离任后未享受国家、集体固定补助,或已享受国家、集体固定补助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二)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当年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1、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策划、参与群访、越级访一次以上的;
2、违反村规民约,造成较坏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3、不支持、不配合乡镇、村工作,甚至阻碍乡镇、村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年度党员民主评议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5、其他经组织认定,当年不符合领取离任生活补助的。
(三)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件发生当年起终止发放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1、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策划、参与群访、越级访,造成极坏影响的;
2、在党员民主评议中,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3、因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
4、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的,经教育后不思悔改的;
5、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的;
6、其他经组织认定、不符合给予离任补助的。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每年按照其任职总年限进行补助,具体年补助标准:任正职的,每任职1周年补助60元;任其他副职的,每任职1周年补助40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1、本人申报:本人如实填报《定远县建国以来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申报表》(见附件),并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任职文件复印件,如无任职文件的,本人要提供:时任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及乡镇其他领导2人以上的书面证明,和同期担任村正式干部2人以上的书面证明。离任村干部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的时间为准,无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2、村初审:村两委根据申报人填报内容认真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资料是否齐备,任职年限是否按周年计算,任职经历是否属实,离任原因是否正常。村两委审核后,要召开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形成的享受离任补助的初始名单进行审议。审议无异议后,在全村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要公示到每个村民组,下同),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发现疑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签字盖章上报乡镇党委。
3、乡镇审核:乡镇党委对申报人填报的内容再次进行审核。对无任职文件的离任村干部,要找知情人进行调查了解,要找时任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同期任职的乡镇、村干部进行了解,并形成材料。审核后及时反馈给村,在村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束后,及时将二次公示情况上报乡镇,乡镇对村二次公示结果核实汇总,并在全乡镇范围内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发现疑问的要再次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签字盖章上报县委组织部。
4、县审定:县委组织部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严格审定。审定无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乡镇在乡镇、村两级再次进行第四次公示,公示期7天。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任职年限的计算
1、在确认补助对象任职时间至少满一届(或3周年)的前提下,任职年限以周年为准,不足1周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1周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不按1周年计算;
2、正职与副职的任职年限要分别计算;
3、因工作需要,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任职年限不作为在村任职年限计算。
(二)对已享受生活补助人员的兑现办法
1、离任时已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按照本办法相应标准折抵补助年限,向后推算领取时间,到期后再予补助。
2、离任后已享受乡镇、村发放的定期固定补助的,按照本办法相应标准折抵补助年限,往后推算领取时间,到期后再予补助。
3、已由集体出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低于相应补助标准的,补齐不足部分,兑现时间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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