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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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校财字〔2008〕14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我校差旅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了《哈尔滨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机关各处(部)、各教学单位和直属单位,其他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哈尔滨市市区(南岗、道里、道外、香坊、平房、松北)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以减少差旅费开支。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领导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正高职、正处以及岗位工资为五级的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使用科研经费(含科研项目结算后形成的经费)及自筹经费出差乘坐飞机的,由经费负责人批准。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含基建经费)出差,如路途较远(距离远于北京)且出差任务紧急的,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如路途较近(如北京),原则上乘火车,因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机关单位及直属单位须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各院系由经费负责人批准。 (三)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四)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符合乘软卧而改乘软座或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我校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见下表: 级  别 上限标准 副部长、院士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600元/人/天 校领导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正高职、正处以及岗位工资为五级的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 300元/人/天 其他人员 150元/人/天 (二)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校领导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住标准间,其他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其他人员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选择单间住宿或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在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须按规定标准住宿。使用科研经费(含科研项目结算后形成的经费)及自筹经费报销超标准住宿费的,由经费负责人批准;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含基建经费)报销超标准住宿费的,须经费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处会计科科长审批。 (四)教师等工作人员带学生到外地实习,原则上要求与学生同吃同住,住宿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一般情况下,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含基建经费)出差的,“十一”黄金周、春节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须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计发。 第十一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出差第31天至60天按每人每天25元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第61天以后按每人每天15元计发伙食补助费。 科研经费及科研项目结算后形成的经费是否分段计发伙食补助费,由经费负责人确定。 根据海试工作的具体情况,是否另计发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伙食补助费,由经费负责人确定。 教师带学生在哈市以外地点实习的,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计发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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