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海管桩公司管桩购桩合同(呈批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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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购销合同 供 方:盘锦红海管桩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PJHH-2011-009 需 方:盘锦龙光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工地名称:工业厂房 签订地点:盘锦 签订时间:2011年2月15日 供、需双方遵照《合同法》,经友好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金额及交货日期: 产品 名称 型号规格 桩长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米) 金额 提货期限 红海牌 管桩 PHC-A400(95)9-14米 长桩 米 20000 (预估量) 110.00 220万元 (预估) 2011年 2 月22 注:超过约定提货期限,价格另议。 PHC-A400(95)5-8米 短桩 米 120.00 合计 20000 (预估量) 220万元 (预估) 注:最终以实际供货量为结算依据。 预估总计金额(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 ¥: 2,200,000.00 二、质量标准:执行 GB13476-1999 标准。 三、提货地点:供方仓库。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委托供方代办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运输方委托供方收款(注:另见运输合同)。 五、付款方式: 先付款后提货。 (注:甲方根据各单体所设计的桩数量向乙方书面下达订货单,并支付相应的管桩款。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订货单数量进行供货。) 四、结算办理及期限: 供方供完桩十天内需方必须与供方办理结算清单,以确认供货数量及货款总金额,超过此期限需方不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需方同意签认由供方单方出具的结算清单所有数据。 五、供方责任: 1、供方在接到需求计划后应及时安排生产和发货(接到计划5日内),并及时根据甲方要求管桩到工地的时间协调运输方将货物运输到工地。 2、货物赔偿:如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烂桩,需方必须立即通知供方,经供方代表检验并书面认定为供方责任的,由供方负责按损失数量进行补偿。如因需方运输、现场转运、拖桩造成断桩或地质影响、施工不当等非供方事由造成损失以及锯下再用的桩的损坏,供方不负责赔偿。 3、工地完工后,如因需方原因产生剩桩(完好的桩)退回的,委托供方代办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需方责任: 1、需方委托供方代办运输的,须保证每天白天有指定验收人在工地验收承运方运到的产品。 2、需方确保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及卸桩场地的平整,如因路况、高空障碍物或其它特殊原因的影响,导致二次转运或回运供方仓库的运卸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 3、需方委托供方代办运输,在运卸过程中货物的损失由运输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如需方违约逾期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桩并追回已发管桩货款。 八、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需方因工程缓建或其它原因而造成供方缓供货或停止供货,须文字通知供方,经双方协商后,办理有关补充合同手续。与此同时,要在停止供桩之日起十天内办理结算手续并付清货款。 2、若需方在试桩完毕后,桩长有所改变,合同单价随桩长改变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可根据试桩后的实际情况补充合同条款,合同数量、合同单价以补充后的合同条款为准。 3、本合同在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九、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有效。本合同除本页以外凡涉及供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的任何形式的条款、承诺、协议,无论何人出具均以供方加盖公章为准,未盖章无效。 2、合同纠纷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供方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解决。 3、供方业务人员收取货款须凭加盖供方财务章的收据或发票,需方方能支付该笔货款,货款必须汇入供方指定帐户。 十、本合同一式 肆份,供、需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 方 供 方 需方单位 盘锦龙光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供方单位 盘锦红海管桩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张 哲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 址 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地 址 盘锦市盘山县宋家村 电 话 电 话 0427-3566777 传 真 传 真 0427-356677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盘锦市商业银行盘建支行 帐 号 帐 号 09300012002000027 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委托人):盘锦龙光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承运人):盘锦市双台子区东来配货中心 工地名称:工业厂房 签订地点:盘锦 卸货地址:盘山太平开发区 签订时间: 2011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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