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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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苏农林院[2010]23号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进修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立一支理论基础扎实、技术应用能力强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师进修培养应立足学院发展和学科及专业建设的岗位要求。以国内外访问进修和培养“双师”型教师等形式为主,各系和有关部门应紧紧围绕学院发展目标,制定进修培养计划,经学院批准后实施。加强教师进修培养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计划的进修培养任务一般不予安排。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的培养方式包括学历进修和非学历进修。主要指攻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硕士学位、出国(境)留学、培训、国内外访问学者、“双师”素质培养等。 第二章 选派培养教师的条件 第四条 选送进修培养的教师,应是思想、业务素质好,安心本院安排的工作,积极承担各项任务,实绩突出,各项考核结果优良,并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者。 选送进修培养的教师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树立培训进修的个人业务应服从学院、系部整体工作的安排。 第五条 选派骨干教师参加出国(境)访问、留学,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目的是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对象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访问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第六条 学院倡导“双师”素质培养,青年教师必须进行“双师”能力培训。从2010年起,担任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凡参加培训累计达不到1年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系列职务。 “双师”素质培养途径包括:生产一线(包括企业、实训基地、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实践、科研、管理能力的培训;科研院所、行业部门科研开发能力的培训。 第七条 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来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满三年的教师,根据师资培养计划,在完成本院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量,经批准可报考定向(委托)培养的在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鼓励参加国家统配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考试,并作为学院定向培养。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现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培训进修申请: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2、近一年工作量不满的人员; 3、受到党纪、校纪处分期间的人员; 4、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期间的人员; 5、近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级的人员; 6、因其它原因,学院不予批准的人员。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参加培训进修的教师,可以个人申请和系部推荐。各系(部)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部门教师进修培养计划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核系(部)推荐的教师进修培养名单,制定学院下年度教师进修培养计划,报院长室批准后由系(部)实施。 第十一条 出国(境)留学、培训、国内外访问学者以及培训期限半年以上的,报院长室单独审批。 第十二条 凡列入进修培养计划的教师,在各类进修培训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由组织人事处和系(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参加考试,被录取后签订相关协议书。 第十三条 报考同一层次的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每人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培养费用及培训期间待遇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作为国内访问学者的,培训期间其工资按在校人员同等待遇,校内津贴按所在系平均水平执行,其培养费及住宿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期间按10元/天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每学期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学院的路费,其它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到生产一线进行生产实践、技术推广,提高“双师”素质的,有关差旅费按《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执行。 对于到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企业、实训基地(示范园区、高庙园区)进行实践锻炼或以挂县兴业形式进行社会服务连续三个月以上,经学院考核合格的(按所签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在锻炼期间,享受与在校人员同等待遇,同时按省外30元/天,省内:苏北地区30元/天,苏南地区20元/天,其中句容市内10元/天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出境访问的,按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的学历、学位进修,进修费用由学院、教师个人双方共同承担。 在职(委培)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可报销全部学费。如考取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不需要学院支付培养费的,学院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学院给予10000元奖励。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后,可报销全部学费的3/4。如只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之一的,可报销全部学费的1/2。 对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学院只承担一次进修费用。教师无故中断培训进修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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