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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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湖 南 南 托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 关于发布公司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在建项目经理部、司属各科室: 由公司技术部编制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规定》, 经公司经理部会审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前 言 近年来,由于我国建筑施工现场连续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大安全 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做好我公司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及正常运行,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内容共九章,包括总则,设备采购与报废,安装于拆卸,检验检测与验收,使用与维修,管理与监督,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岗位管理责任,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技术部负责管理和具体内容的解释,质安科负责发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至公司行政办公室(地址:长沙市劳动中路58号京电大厦9楼,电话:0731—560621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5 第二章 设备采购与报废……………………………………..5-6 第三章 安装于拆卸…………………………………………..7-8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验收……………………………………..8-9 第五章 使用与维修………………………………………….9-11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11-14 第七章 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14-15 第八章 岗位管理责任……………………………………...15-17 附则……………………………………………………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 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 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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