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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对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审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博管办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博士后人员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博管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评估标准和要求,定期组织专家对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合作导师以及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招生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与待遇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指导者和合作者,负责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人进站前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
(二)与进站博士后人员协商确定科研项目,拟定科研计划书,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XX大学博士后科研协议书》;
(三)指导博士后人员在进站2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
(四)审核博士后人员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出站报告,对博士后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以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每指导一名博士后人员享受600元/月的津贴,两年总津贴共计14,400元。所指导的博士后延期出站者,不再发放津贴。合作导师津贴分两次发放:所指导的博士后通过中期考核后发放7200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7200元。
第四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与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条件
(一)校本部和直属附属医院博士后合作导师
1.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可直接认定为博士后合作导师;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但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如已达到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经博士后管理委员审议,可被认定为博士后合作导师;
(二)非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临床学院及主要教学医院博士后合作导师
1.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可直接认定为博士后合作导师;
2.具有高级职称者未达到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经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认定后,可联合校本部具有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者以双导师的模式招收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XX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审核表》,所在二级单位(包括非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临床学院及主要教学医院)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学校博管办;
(二)学校博管办审核。学校博管办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三)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发文聘任。
第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工作每2年进行1次,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在一届任期内未招收博士后人员,其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自动取消,欲招收博士后需重新参加申报遴选;招收过博士后且所指导的博士后完成出站任务,其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自动延续一届。
第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后不能出站者,扣发博士后合作导师一年津贴7200元,并取消其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博士后合作导师申报遴选。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员,可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须向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鼓励35岁周以下及非在职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严格控制超龄(40周岁以下)及在职博士后“两类”人员进站比例(达到一定招收规模后,原则上不超过在站博士后人数的50%)。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我校博管办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我校博士点学科、一级硕士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省级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及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科研平台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临床科室、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或研究室等)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每年入站人数将从严控制,必须经过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入站。
第十五条 我校在职人员从事本学科博士后研究工作后,必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只能享受我校博士后人员待遇,不再享受我校在职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我校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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